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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惠嶺: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商事調解

2021-08-30 15:17:04 來源:武漢仲裁委員會PPP仲裁中心 作者: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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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第五屆滬港商事調解論壇在上海臨港成功舉辦,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商事調解發(fā)展合作機制主席蔣惠嶺先生作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商事調解發(fā)展》的主旨演講,現將演講全文刊發(fā)。

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商事調解

2021年8月18日在第五屆滬港商事調解論壇上的發(fā)言

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 蔣惠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共產黨確立了國家發(fā)展的戰(zhàn)略目標,那就是:到2050年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在這一宏大的治理目標之下,糾紛解決(或者矛盾糾紛化解)無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治理方式。國家在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方面投入大量資源,建立了行使國家權力的司法機關專司法律并解決糾紛,建立了法律職業(yè)提供法律服務,鼓勵支持社會資源、市場資源投放在糾紛解決方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戰(zhàn)略部署,而其中的商事調解是最有活力、最有挑戰(zhàn)、最有魅力的機制之一。這也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支持行業(yè)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fā)揮行業(yè)自律和專業(yè)服務功能”的要求相吻合,與中央2015年發(fā)布的《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一脈相承。

商事調解作為一項制度在中國的發(fā)端始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運用調解手段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實踐,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了。三十多年以來,特別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牽頭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以來,我國的商事調解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多成果,略作盤點如下。

第一,商事調解成為我國公共法律服務的基本構成部分。中央于2019年7月發(fā)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將商事調解和商事仲裁納入公共法律服務范疇,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統一規(guī)劃,協調發(fā)展,進入快車道。

第二,商事調解成為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指標。商事調解不是商事活動,但商事調解的發(fā)達程度是營商環(huán)境的標志。商事調解與訴訟、仲裁共同清理著營商環(huán)境里的障礙和雜質,為健康的商事活動鋪平道路。

第三,商事調解機制四梁八柱已初步搭建起來。中國民間調解特別是社區(qū)調解的體系化自不待言,一部《人民調解法》集中國民間調解之大成。商事調解發(fā)展歷史雖然不長,但目前已經形成以商會調解為主、民間調解(專業(yè)人民調解)為輔、職業(yè)調解為補充的基本框架,調解力量已有一定規(guī)模。

第四,商事調解正在逐步獲得應有的國際地位。中國的商事調解最早就是從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解決國際商事爭端開始的,一開始就是在國際市場上逐步贏得其聲譽的。三十多年的積累,特別是近十年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推動,加之我國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以后,中國的商事調解已經展現出向國際標準看齊、按國際標準行事的全新面貌。

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商事調解迎來了發(fā)展的大好時機。中央于2015年發(fā)布的《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即60號文件)要求,“中央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成立行業(yè)調解組織,推動有條件的商會、行業(yè)協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商事仲裁機構等設立商事調解組織,鼓勵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調解組織,在投資、金融、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工程承包、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商事調解服務,發(fā)揮商事調解組織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優(yōu)勢。”這一要求是我們今后一個時期做好商事調解工作的重要指導方針。在這里,我想通過“滬港商事調解論壇”這個平臺,簡單提幾點我對商事調解的想法和建議:

一是將商事調解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總體戰(zhàn)略中。雖然中央的戰(zhàn)略部署中有此內容,但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各個職能部門和業(yè)界的共同努力。除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外,還要認真落實中央的兩個關于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方案:一是中辦國辦2015年《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二是中辦國辦2021年《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這兩個文件對商事調解的發(fā)展作出了具體安排,也提供了基本的評估標準。

二是研究建立(相對獨立的)商事糾紛解決體系。在訴訟領域,要大力發(fā)展專業(yè)審判,條件成熟時可以建立專門的商事法院。盡管這在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商事活動特有的規(guī)律,但也可能會引起國家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化,會付出更大的成本,因此需要更多論證。但不論是獨立的商事法院,還是單獨的商事審判庭,司法總是商事法律規(guī)則的解釋者或者確立者。而對于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來說,訴訟并不是唯一的、也未必是最合適的方式,因此應當輔之以仲裁、調解以及其他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共同形成上下貫通、左右聯手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在中國,商會、行業(yè)協會、民間團體等都是各種資源的集散平臺,其中當然也包括解紛資源。這些平臺具有專門性高、體系性強、公信力好、專門人才多等多種優(yōu)勢,是商事糾紛解決體系的重要補充力量。

三是培育商事調解的公信力。調解自身沒有強制力,而它能夠生存下去的基礎是它的公信力。商事調解的公信力源自多個方面。首先,調解要有效果,要能解決問題。如果調解成功率低于40%甚至更低,而且沒有其他有效的結果作為附帶成果,則會影響當事人訴諸調解的積極性。其次,調解要有“組織公信力”,要有一批組織嚴密、管理科學、備受信任的調解組織形成“組織氣候”,撐起商事調解的基本構架。第三,要有一批業(yè)務水平和職業(yè)倫理水平高的調解員。像商事調解這種靠“人”吃飯的行業(yè),調解員才是最可靠的品牌。當事人最終尋求的是他們信任的糾紛化解者,實踐中很多尋求調解的案件也都是“慕名而來”。從《新加坡調解公約》第5條的規(guī)定來看,在拒絕準予救濟的理由中,有兩項就是在談調解員的素質和能力:一是“調解員嚴重違反適用于調解員或者調解的準則,若非此種違反,該當事人本不會訂立和解協議”;二是“調解員未向各方當事人披露可能對調解員公正性或者獨立性產生正當懷疑的情形,并且此種未予披露對一方當事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不當影響,若非此種未予披露,該當事人本不會訂立和解協議?!?/p>

四是建立完備的商事調解規(guī)則和職業(yè)標準。商事調解具有三大屬性,即公共法律服務屬性、職業(yè)屬性和自治屬性,因此相關的規(guī)則和標準也應當遵循這些基本屬性。各個調解組織都制定了自己的程序規(guī)則和獨立的職業(yè)倫理準則。這些既是工作的依據,又是職業(yè)形象的展現。對于一個職業(yè)或專業(yè)群體來說,這些標準是不可或缺的。即使沒有成文的規(guī)定,服務的消費者也會以與普通服務不同的標準來要求商事調解服務提供者。這與以國家權力為后盾的司法系統存在根本區(qū)別。要培養(yǎng)商事調解的公信力,特別是在商事調解發(fā)展的初級階段,就不能由著行業(yè)“野蠻生長”,而是要建立相應的規(guī)則來促進調解、推動調解、規(guī)范調解。國內的調解如此,國際上的調解也是如此。而且,調解協議與普通的民間協議相比也應當享有更多的“特權”,如司法確認?!缎录悠抡{解公約》中有相當一部分條款都是在為商事調解確立一般規(guī)則。不能達到這些標準,這個國家的調解便無法駛上國際軌道。

五是建立強大的商事調解專門隊伍。我國的人民調解人數多、規(guī)模大、影響大,但因其屬于社區(qū)調解、基層調解而非專業(yè)調解,盡管它已經成為基層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并沒有形成一支高層次的職業(yè)力量。對于商事調解來說,需要培養(yǎng)一支高素質的職業(yè)隊伍,而且要形成一定規(guī)模。不僅要從長遠謀劃,在大學、研究生階段加入調解課程,更重要的是對于有志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加強后續(xù)培訓。其實,對于一些已經有其他專業(yè)基礎(包括法律、商貿等)的人來說,對其進行適當的調解培訓和實戰(zhàn)演習,培養(yǎng)一支商事調解員隊伍并不是難事。

六是建立與司法(仲裁)之間的有機銜接關系。人民法院推行的“訴調對接”,可以算是當代中國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中最大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了。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之間的這種“對接”關系在中國一直處于進化過程中。例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曾經存在過經濟合同工商仲裁,而它與訴訟程序的銜接模式是“一裁兩審”。1995年《仲裁法》實施后,仲裁與訴訟之間變成了“一裁一審”的銜接模式,而且“一審”也只是程序上的司法審查而已。關于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上個世紀的法律規(guī)定還是“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重新起訴”的關系,而從2010年《人民調解法》實施之后,建立了“司法確認”制度,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可以直接作為執(zhí)行的依據;調解協議未經司法確認的,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可以在公證處辦理強制執(zhí)行公證,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民訴法規(guī)定的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對于適于調解的糾紛或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可以委派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立案之后仍然可以委托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而不只是運用法院的力量進行調解。在仲裁程序中嵌入調解也已經成為新常態(tài)。可見,訴訟、仲裁建立“調解友好”的界面,便可以創(chuàng)新更加有效的對接方式,推動、保障商事調解的健康發(fā)展。在建立有機銜接關系、包括商事調解在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獲得了足夠的支持并且自身強壯起來之后,中央提出的“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才能真正落地。

從當今商事調解的發(fā)展來看,國際化是一個必然趨勢。國際化的商事調解不僅能夠利用國際上的調解資源,也能讓各國相互學習、相互借鑒,推動商事調解事業(yè)的共同發(fā)展。在中國國內,滬港商事調解論壇是一個層次高、影響大、持續(xù)長、效果好的好平臺,是滬港之間建立人才流、知識流、業(yè)務流互通互惠、互幫互鑒關系的有力促進因素。衷心希望滬港商事調解論壇每屆都有新進步,每屆都有新成果,推動我國商事調解事業(yè)進入一個全新的發(fā)展階段。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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