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及廣州樺潤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向公眾聲明:原告波羅/勞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羅/勞倫公司)、拉夫勞倫亞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夫勞倫亞太公司)、拉爾夫勞倫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爾夫勞倫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派公司)、廣州樺潤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潤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94號及(2016)京73民初119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認定被告港派公司及樺潤公司在服裝、箱包等商品上使用“POLO SIMON”、“POLO SIMON及騎馬圖形”、單獨突出使用“POLO”、“騎馬圖形居中,‘POLO’及‘SIMON’列于兩側(cè)的組合標識”、“POLO SIMON及騎馬圖形與‘保羅·西蒙’的組合標識”等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波羅/勞倫公司、拉夫勞倫亞太公司、拉爾夫勞倫公司“POLO”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給原告帶來了不良影響,現(xiàn)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被告因上述侵權(quán)行為而造成的不良影響深表歉意,并已停止上述侵權(quán)行為。特此聲明!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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