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2)滬73民終760號案件,我司特此做出如下聲明:
我司經營的“哈羅呦呦”品牌,是我司創(chuàng)設的中國品牌,與山中哈羅持有的“哈羅”品牌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對我司及相關合作單位之前在宣傳和經營中可能導致一般公眾對上述兩個品牌的關系產生混淆的不當行為,我司在此對山中哈羅深表歉意。我司已全面整改,并要求所有合作單位在后續(xù)宣傳和經營中依法、合規(guī)經營,不得虛假宣傳,不得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特此聲明!
聲明人:上海貝恩呦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告刊登在2024年08月13日
本公告從法治網、法治號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