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3民終755號 吳海勇、王棟、諸葛少樂:本院受理上訴人溫州聚泰優(yōu)選裝飾有限公司管理人與被上訴人吳海勇、周元釵、陳南成、王棟、諸葛少樂、卓立新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定于2025年4月1日14:30在破產第三法庭(溫州市鹿城區(qū)南浦路399號)公開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