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024司懲1號
被處罰人:魏世曾,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駐馬店市創(chuàng)業(yè)路東段陽光小區(qū)4棟12樓10層102室,公民身份號碼:412823196912024018。
本院在審理(2025)豫1024司懲1號魏世曾司法罰款一案中查明,2025年2月11日上午10:12,魏世曾通過12368訴訟服務(wù)熱線來電投訴案件承辦法官,接線人員告知本熱線可以受理來電投訴,要求做下登記,魏世曾執(zhí)拗要求告知院長電話,隨后辱罵熱線服務(wù)工作人員,擾亂正常審判秩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決定如下:對魏世曾罰款5000元,限于2025年4月9日前交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fù)議一次。復(fù)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