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飛: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安縣張坂鎮(zhèn)玉田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孫明偉、陳淑飛追償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裁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4)閩0521民初8909號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你應到本院臺商辦公區(qū)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