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浩洋(公民身份號碼52262219991014451X):本院受理(2025)渝0101民初307號原告趙曉鳴與被告洪浩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判決要點如下:被告洪浩洋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曉鳴借款97100.24元及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97100.24元為計算基數,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35%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3元,公告費200元,合計2433元,由被告洪浩洋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不來領取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