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蘭蘭、熊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溫泉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5)鄂1202民初4233號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咸寧市咸安區(qū)綜治中心三樓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劉蘭蘭、熊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寧溫泉支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5)鄂1202民初4233號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咸寧市咸安區(qū)綜治中心三樓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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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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