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如軍:本院受理原告段全珠與被告吳如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26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吳如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段全珠貨款1379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921元為基數(shù),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被告吳如軍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段全珠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33元,由被告吳如軍負擔(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按照本院提供的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繳納)。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