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鍵:本院受理洪基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81民初459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等應訴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案定于2025年8月5日9時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