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18532號
敬朝雄、柳東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興慶支行與被告敬朝雄、柳東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敬朝雄、柳東東償還借款本金326443.85元,支付利息4612.32元,罰息180.81元,合計331236.98元(暫計算至2024年03月14日),并按合同約定利率標(biāo)準(zhǔn)計算自2024年03月15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3.請求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的位于寧夏銀川市賀蘭縣海亮濱河壹號二期5號樓2單元1601室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4.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fèi)3000元;5.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fèi)等由各被告承擔(dā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普通程序獨(dú)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15 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主審法官:董恒毅 聯(lián)系電話:09515170027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