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熱點事件時有發(fā)生真假難辨 專家呼吁
厘清網絡發(fā)表言論的法律邊界
漫畫/高岳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則“囤‘蒙脫石散’應對XBB毒株出現的胃腸道癥狀”的消息登上熱搜,起因是當事人發(fā)布了一條提醒親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圖后廣泛傳播,最終使得藥品“蒙脫石散”一夜脫銷。
盡管當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內容均為個人理解和猜測,但朋友圈的截圖在一次次的傳播中已然變了味,不少人將截圖斷章取義,在網絡中廣泛傳播。
事發(fā)后,當事人表示自己已經到當地派出所做筆錄,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評教育。
類似的情況絕非個例,許多信息的源頭就來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圖,因此引發(fā)的虛假不實消息、蹭熱點事件、隨意杜撰事件時有發(fā)生,使得廣大網民難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響。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自覺抵制不當言論
在社交平臺發(fā)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在何處呢?
201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網絡安全法明確了所要規(guī)范的網絡言論類型: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認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護公民個人言論自由,但所有網民都應當遵紀守法,堅守網上言論自由底線。對于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不實、不當言論,蓄意歪曲事實、編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有權依法處理,造成惡劣影響、情節(jié)嚴重的,警方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每個公民都要對自己的網絡言行負責,希望每個公民、網民,自覺抵制不當言論、惡意攻擊等不良信息,不輕信、不轉發(fā),請廣大網民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共同維護和諧網絡環(huán)境?!币鹁蘸粲酢?/p>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認為,社交媒體不是法外之地,發(fā)表言論亦有法律邊界。網絡言論不當可能觸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說,一定要注意網絡言論要以事實為基礎,不能以侮辱、誹謗言論貶損他人人格,不觸及他人隱私,不公開發(fā)布他人未經許可的個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具體行為的認定在實踐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員的中立判斷,通過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對網絡言論的法律界限予以劃分。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當前社交媒體中的言論屬于一般性言論,內容應遵循《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的九不準規(guī)定。
理性把握言論邊界
不蹭網絡熱點滋事
當網民對熱點事件隨意評論、發(fā)表觀點時,存在何種法律風險呢?
周旭亮說,如果網民利用熱點事件隨意發(fā)表的言論不實,含有虛假信息,散布謠言,很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名譽權或者法人的商譽,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需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利用熱點事件發(fā)表的言論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涉嫌誹謗罪,很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如果利用熱點事件發(fā)表的言論涉嫌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嚴重的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或誹謗罪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網民若利用熱點事件發(fā)表言論,一定要謹慎理性,立足事實,客觀中立,嚴守法律邊界。”周旭亮說。
姚金菊認為,面對熱點事件,網民應當理性把握言論邊界,不蹭網絡熱點滋事,不將網絡當作情緒發(fā)泄之地,否則觸犯法律,必將受到依法懲處,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姚金菊說,若網民利用熱點事件隨意發(fā)表言論的同時,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責任,如對被侵權人構成精神損害的,還需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公民隨意發(fā)表言論,出現涉及散布謠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可以處一定時限的拘留或者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可以兩者并處。”姚金菊說,網民的言論影響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言論自由亦有限度
網絡空間仍待凈化
人們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暢所欲言?
劉德良告訴記者,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批評監(jiān)督等正當權利,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也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發(fā)布國家秘密或其他單位組織未允許公開的信息、他人隱私等內容;不得發(fā)布涉黃賭毒以及暴恐內容等違法信息;不得發(fā)布謠言、誹謗、侮辱他人等違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發(fā)布、展示、傳播各類違禁品售賣信息,不得違規(guī)發(fā)布廣告信息等,否則將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姚金菊認為,網民發(fā)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論的一種表現形式,即便在虛擬世界里,也應受到法律規(guī)制,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與其他言論方式相比,越來越多的人更愿意通過發(fā)布朋友圈的方式表達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時,朋友圈的公開性也為言論侵權與犯罪行為提供了潛在的庇護。
“從個人利益的角度看,網民發(fā)布的朋友圈不應侵犯他人隱私權;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發(fā)布要以不傷害公共利益為前提;從信息內容角度來看,朋友圈不得發(fā)布虛假、詆毀、侮辱性內容,也不得編造、散布不實信息。”姚金菊說。
在生活中,人們的一些無心之言,往往被別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動,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語,便將白的說成黑的,假的說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眾,也讓原作者飽受辟謠之苦。
對此,劉德良認為,當前社會公眾對信息來源的判斷能力仍需加強,網絡時代,公眾面對信息來源很多時候會站在主觀角度考慮,公眾應做到多渠道求證,多方位鑒別。有關部門也應當著力打擊二次傳播的造謠者,而不是將矛頭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們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凈化網絡空間,成為當下緊要任務之一。
周旭亮認為,可以通過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網絡上發(fā)表言論的法律邊界,讓人們清楚哪些言論可以發(fā)表,哪些言論觸犯了法律,從而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言論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網絡環(huán)境;社交平臺方面,相關部門可以切實履行行政職責,積極引導平臺履行自身責任和義務,利用技術對言論自由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加強互聯(lián)網評論服務管理,對污言穢語、謠言及時清理和處置,健全服務管理制度;網民方面,樹立法律意識,遵紀守法,倡導社會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發(fā)表言論,不利用社交平臺披露他人隱私、詆毀侮辱他人,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不傳播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違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別能力。
姚金菊說,網絡空間中言論自由邊界的劃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確,公民個人、平臺、政府、行業(yè)、法院等各種主體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網絡空間的凈化。
姚金菊建議,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仍需進一步深化,互聯(lián)網平臺和行業(yè)應該加強自我規(guī)制和行業(yè)自律,有關部門還應盡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體的網絡法律體系。同時,針對新媒體場域中網絡言論的規(guī)制問題,有必要為公民設定相應的權利損害的救濟措施,確立權利的救濟制度。
編輯:張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