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數據共享的需要與可能
——以鄂爾多斯市為例
隨著社會數字化進程的不斷加深,政府部門數據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其中,社會治理數據作為提升社會治理效率、優(yōu)化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資源,也是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其跨部門共享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目前由于數據共享機制不健全、管理體制中“條塊分割”的情況和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社會治理數據未能充分共享,這使得部門間的數據孤島無法被打破,阻礙了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釋放。對此,《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指南》指出要“加強數據匯聚融合、共享開放和開發(fā)利用”,《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意見》也指出要統(tǒng)籌推進政務數據共享,“推進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tǒng)、跨部門、跨業(yè)務政務數據共享和業(yè)務協(xié)同?!蹦敲矗绾瓮七M社會治理數據共享便是應當關注的重要話題。
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作為大力發(fā)展數字經濟與積極進行數字化轉型的先行城市,近年來在數字政府建設、數字化社會治理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在社會治理數據領域,鄂爾多斯市大數據中心通過基層網格員收集居民姓名、居住地址、聯系方式、政治面貌等信息建設“根數據庫”,并由鄂爾多斯市政法委通過數據共享的方式將其與12345數據、信訪數據、矛盾調解數據進行匯集整合,依托于當地的“暖城E治”平臺,形成了一系列有助于社會治理的數據庫,并取得了較好的的社會治理成果。
一是防控重點風險。例如,鄂爾多斯市政法委通過對信訪數據和矛盾調解數據的綜合分析發(fā)現,存在同一人針對同一事件通過不同渠道進行高頻率的信訪,那么,便可以對不同政府部門數據進行大數據匯總分析,標記“重點風險”,從而對問題進行事先疏導與積極干預,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里。二是發(fā)現社會治理突出問題。例如,鄂爾多斯市政法委通過對“根數據庫”和民生數據的充分整合利用,發(fā)現某區(qū)域居民經常反映該區(qū)域的間歇性斷電問題,這樣便可以鎖定區(qū)域范圍并協(xié)調多部門積極解決,進而改善居民生活質量。三是助力社會治理決策形成。通過對各部門大數據的綜合分析,可以發(fā)現與城市建設、教育資源、醫(yī)療配套、社保體系等高度相關的社會治理問題,并做出相應的社會治理決策。并且,還可以通過以部分地區(qū)為試點的方式收集新政策的正面與負面反饋數據,進而制定出更為科學、合理的社會治理政策。
由此可見,社會治理數據具有十分豐富的應用場景,并且社會治理數據的匯集對于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不僅在鄂爾多斯市內,全國范圍內社會治理數據的共享都存在較大局限。事實上,社會治理數據共享困難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制于“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很難將不同部門內分門別類的社會治理數據匯集到單一部門進行統(tǒng)籌管理分析,并且目前也不存在專門的數據共享條例。例如,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房地產管理局等政府部門都擁有大量與社會治理密切相關的數據,大型平臺企業(yè)也掌握了十分豐富的個人數據,但卻幾乎不能互通,無法共享。這降低了社會治理的效率,妨礙了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釋放,并影響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那么,為解決上述數據共享難的問題,在最大限度內利用目前各政府部門已掌握的社會治理數據進行統(tǒng)一分析,便可以采取以下路徑。
一是完善數據分級分類機制,制定數據共享清單。可以要求各政府部門依托本機構公共數據目錄,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社會治理數據共享清單,這包含需求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各部門可以根據履職需要,向其他部門提出數據需求清單,同時需要根據法定職責,明確本部門可以共享的數據責任清單,確保責任清單中共享數據上傳到統(tǒng)一平臺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并且可以對本單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對法律或其他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不能共享的數據,列入負面清單,允許其不予共享,同時允許清單保持動態(tài)調整。
二是健全部門數據共享協(xié)議。這要求暢通政府部門間的合作,對于需求清單、仍有爭議的數據和清單之外的數據共享,各政府部門之間可以通過簽訂合作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數據共享。通過數據共享協(xié)議,明確某類數據共享的原則、目標、合作內容和合作方式等事項。同時,可以由數據管理部門在結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根據各政府部門現有的數據形式,制定初步統(tǒng)一的數據地方標準體系,包括數據格式、編碼規(guī)則、命名規(guī)范等,確保不同政府部門間數據的可兼容性,提供接口調用服務,保證數據共享協(xié)議的可操作性。
三是建立數據采購機制。在利用好政府部門已有數據的同時,還可以協(xié)調推進與公共服務機構、相關企業(yè)及第三方平臺數據等社會數據相互融合,可采用協(xié)商、采購、合作開發(fā)等交易方式獲取政法系統(tǒng)外部數據,形成一套數據采購交易機制。
在數據分析平臺的建立方面,還可以依托于各地數據中心或部門建設一體化社會治理數據平臺(例如鄂爾多斯市社會治理數據的互聯互通就依托鄂爾多斯市大數據中心進行),逐步整合已有數據共享平臺并明確平臺功能。提供數據申請、受理、審核、答復、共享、異議校核、爭議處理的統(tǒng)一渠道和服務,進而實現數據目錄一體化、數據資源一體化、共享交換一體化、統(tǒng)籌管理一體化和安全保障一體化,避免各部門社會治理數據對接不暢,影響數據共享工作實效。由此,才能解決社會治理數據匯集與利用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促進社會治理數據共享,使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邁上新的臺階。(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馬平川)
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