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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區(qū)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1-19 15:13:45 來源: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標準+

前 言

河北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掛牌成立。作為全國最年輕的中級法院,三年來,在河北省委和雄安新區(qū)黨工委的堅強領導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法院的有力監(jiān)督指導和大力支持下,雄安中院始終緊緊圍繞為雄安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這個中心,在審判執(zhí)行、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設等方面爭創(chuàng)一流,各項工作邁上了新臺階,開創(chuàng)了新局面。即日起,雄安中院將陸續(xù)推出“雄安法院服務保障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十大典型案例(第二批)”“雄安法院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全覆蓋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區(qū)環(huán)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雄安新區(qū)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報道。當前,雄安新區(qū)已進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與大規(guī)模開發(fā)建設同步推進的關鍵階段,全體雄安法院人將踔厲奮發(fā),篤行不怠,繼續(xù)以履行職責使命捍衛(wèi)公平正義,用一流業(yè)績護航未來之城,以優(yōu)異的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雄安新區(qū)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編者按:四年來,雄安新區(qū)經歷了從規(guī)劃設計、開工建設到大規(guī)模建設與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同步推進多個階段,預防和有效化解征遷安置、環(huán)境治理等領域“官”民糾紛是雄安法院面臨的緊迫任務之一,關乎雄安新區(qū)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民生權益保障,體現(xiàn)雄安新區(qū)依法治理能力與水平。在雄安新區(qū)黨工委的堅強領導和河北省法院的精準指導下,雄安法院始終積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以追求卓越的精神,主動創(chuàng)新工作模式,積累工作經驗,充分發(fā)揮行政審判職能,在保障雄安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服務新區(qū)群眾、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自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月10日成立以來,兩級法院共辦理各類行政案件303件,通過創(chuàng)新行政爭議化解機制,大量“官”民糾紛得以妥善化解,受到上級部門充分肯定。2021年度,雄安中院行政爭議化解中心被評為“全省法院行政爭議化解先進集體”,相關創(chuàng)新機制榮獲新區(qū)黨工委、管委會頒發(fā)的“全面深化改革創(chuàng)新獎”,雄安中院立案庭被評為“全國法院先進集體”。

值此新區(qū)中院成立三周年之際,我們收集編輯了“雄安新區(qū)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這十個案例,擷選自雄安新區(qū)設立以來兩級法院所辦各類行政案件,其中既有涉及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中的征遷安置、強制拆除類糾紛;也有涉及社會低保待遇等民生類糾紛;還有涉及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和信息公開類糾紛,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等。我們期望,通過此次案例的發(fā)布,能夠展現(xiàn)雄安法院在保障新區(qū)建設發(fā)展、服務雄安新區(qū)群眾及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等方面積極發(fā)揮行政審判職能的工作質量和水平,能夠對實質性化解“官”民矛盾產生一定的引導、教育和警示作用。

                   ★ 目錄 ★ 

01 黃某然訴雄縣人民政府行政裁決案

02 范某魁訴雄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協(xié)議案

03 范某鋒訴安新縣同口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04 董某訴容城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05 李某泉訴容城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強制案

06 陳某東訴容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07 陳某征訴安新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縣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復議案

08 張某躍訴雄縣民政局社會保險待遇案

09 張某堂村集體訴雄縣人民政府土地補償案

10 雄縣人民檢察院訴雄縣自然資源局、昝崗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


01 黃某然訴雄縣人民政府行政裁決案

基本案情

雄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雄縣政府)于2019年5月31日發(fā)布《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公告》,對雄州鎮(zhèn)某村集體土地實施征收。黃某然出生于同年6月3日,其祖母田某于同年10月作為家庭戶代表簽訂了雄安新區(qū)統(tǒng)一樣式的安置補償合同。黃某然因出生于征地公告發(fā)布之后,未被認定為安置對象,未體現(xiàn)于合同相關條款之中。其父母于2020年10月以其名義向雄縣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請求認定其為安置對象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及獎勵。雄縣政府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對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異議所提之申請,依法不屬于該府裁決范圍。2020年11月,黃某然以雄縣政府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雄縣政府不予受理其裁決申請違法、撤銷上述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責令該府受理其申請。

裁判結果

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安置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裁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本案中,黃某然提出的裁決申請,系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所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有異議,其可以向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但雄縣政府不是批準機關,不具有對涉案請求進行裁決的法定職責,作出不予受理裁決通知于法有據。另,黃某然的祖母已經代表該家庭戶簽訂了安置補償合同,相關主體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依照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協(xié)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簽訂合同的行政主體為被告向有法定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協(xié)議之訴,遂判決駁回黃某然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黃某然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雄安新區(qū)征遷安置補償行政裁決爭議的典型案件。土地征遷安置是推進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法律性、政策性極強。一方面,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依規(guī),充分尊重保障征遷群眾的合法權益,確保征遷秩序和諧穩(wěn)定;另一方面,廣大征遷群眾要積極支持配合征遷工作,以正確的方式和途徑行使訴權,選擇直接有效、合法合理的救濟渠道。本案中,黃某然所在戶補償權益已經承載在安置補償合同中,合同載明的爭議處理方式包括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對協(xié)議條款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終止、確認無效等訴訟請求。此外,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不再規(guī)定針對補償標準申請裁決的行政程序。人民法院通過此案裁判充分釋法明理,有效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jié)約了行政和司法成本,對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理性維權具有規(guī)則引導意義。本案的重要啟示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要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解紛機制,確保征遷大局和諧穩(wěn)定,使人民群眾能夠獲得最直接有效的救濟途徑,同時避免行政和司法成本過度支出。


02 范某魁訴雄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協(xié)議案

基本案情

雄縣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起組織實施昝崗鎮(zhèn)某村集體土地征收活動,范某魁與其子范某系該村村民。同年7月,范某就登記于其父名下的一處老宅院與雄縣自然資源局、該村村委會簽訂安置補償合同;范某魁本人簽訂了另一處宅院(新宅)安置補償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前,范某與其叔范某連(范某魁之弟)協(xié)議約定對老宅院的補償款按6:4分配,并將補償款先行匯入村委會賬戶(其后有關部門匯入老宅院綜合補償款46萬余元)。同年9月,范某魁、范某父子互換上述宅院并與縣自然資源局、該村村委會重新簽訂合同,重新核算后的老宅院綜合補償款為87萬余元(除上述村委會賬戶款外,其他支付給范某魁)。2020年7月,范某魁以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訴請法院判令該局、村委會(第三人)支付剩余綜合補償款并賠償利息損失合計48萬余元。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縣自然資源局已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支付義務,遂判決駁回范某魁的訴訟請求。范某魁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兩處宅院互換權益以及范某連(第三人)要求分配補償款的爭議,先前存在范某、范某連有關補償款分配比例、支付方式的協(xié)議,縣自然資源局將款項提存至村委會賬戶應視為補償已到位,待爭議解決或核定清楚分配對象后,補償款可依法匯入各自賬戶??h自然資源局并不存在未依法依約履行補償義務之情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安置補償合同履行引發(fā)的行政協(xié)議爭議。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各方達成安置補償合同后被征收人對合同的履行有異議,可依法以簽訂合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要求履行合同義務的行政協(xié)議之訴。本案中,當事人訴求系要求履行支付義務并賠償損失,法院審查重點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依約全面履行了補償義務。雖然存在范某魁、范某互換宅院,范某、范某連協(xié)議約定老宅院補償事宜等一系列復雜的事實爭議,但人民法院通過抽絲剝繭、條分縷析,明確認定行政機關已依法依約履行了合同補償義務,指明了后續(xù)解紛路徑。本案判決對督促行政機關嚴格落實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新區(qū)安置補償政策、引導征遷群眾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03 范某鋒訴安新縣同口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基本案情

范某鋒系出生于北京市的本地居民。其父母原籍為安新縣同口鎮(zhèn)某村,在該村擁有帶圍墻的祖宅院落一處,于1950年1月遷居北京市。安新縣人民政府于1988年1月以其父為戶主為該處宅院頒發(fā)《村鎮(zhèn)宅基地使用證》,載明東西長25.37米、南北長23.78米、面積603.3平方米。該處宅院長期閑置無人居住,其父母于2014年、2016年相繼去世。2021年5月,雄安新區(qū)統(tǒng)一開展有礙觀瞻破爛建筑的集中拆除整治工作,安新縣有關部門積極組織落實,同口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同口鎮(zhèn)政府)于當月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并兩次召開會議部署相關工作。同年5月17日,該村村委會在鎮(zhèn)政府授意下組織拆除了該處宅院部分圍墻。2021年9月,范某鋒以同口鎮(zhèn)政府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涉案宅院因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房屋已坍塌僅存圍墻,但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遺產范圍。范某峰作為繼承人對該處宅院所享有的后續(xù)權益尚需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從涉案拆除活動部署過程看,并非村委會自主實施,同口鎮(zhèn)政府應為適格被告。依照行政強制法之規(guī)定,涉案宅院的拆除須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實施執(zhí)行時應當遵循法定的表明身份、告知權利、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而同口鎮(zhèn)政府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遂判決確認該府強制拆除涉案宅院部分圍墻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強制拆除的典型案件。針對公民的合法建設,無論是行政征收還是其他管理活動,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精神,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直接實施強制而應當向法院提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經法院審查裁定準予執(zhí)行后,方可依據“裁執(zhí)分離”原則組織實施強制活動;且在強制執(zhí)行中,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催告、聽取陳述和申辯等程序,這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民法典享有的物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本案中,鎮(zhèn)政府拆除涉案合法建設之前并未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且執(zhí)行過程未遵循上述具體程序,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理據充足。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判斷縣、鄉(xiāng)政府誰為被告,以及村委會參與強拆后究竟是行政侵權還是單一民事侵權之爭議。對于前者,2021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以作出強拆決定或具體實施強拆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對于后者,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系村委會自主獨立意志的情形下,通常會認定為行政侵權,將行政機關列為被告,村委會列為第三人。本案即適用上述規(guī)則,對規(guī)范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引導公眾理性維權具有教育警示意義。


04 董某訴容城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董某系容城縣平王鄉(xiāng)某村村民。容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容城縣政府)于2021年2月、5月先后發(fā)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擬征收該村集體土地。同年5月,董某向容城縣政府申請公開該村土地征收審批手續(xù)、征地批文、安置方案、征地現(xiàn)狀調查等信息。容城縣政府辦公室收到其書面申請后,安排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其可到容城縣自然資源局查閱相關文件。董某認為容城縣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答復。2021年8月,其以該府為被告,訴請法院判令公開上述材料并復制后交予其本人。

裁判結果

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指定具體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指定機構以自己名義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指定機構為被告。”本案中,根據容城縣政府提交的機構改革方案,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機構系縣政府辦公室,且縣政府辦公室自收到董某的申請后,已安排工作人員通知其可到相關部門查閱信息。按照行政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董某如果對涉案信息的性質、公開的方式和內容等有異議,宜以適格主體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其依法具有另行尋求救濟的權利,遂裁定駁回起訴。董某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確認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典型案件。政府信息公開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重要制度。就公開主體而言,上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的法定主體為各級政府及其直屬職能部門,通常不含內設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局),之后作出改變。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負責公開的事項,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機關的,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本案中,容城縣政府已對董某的申請作出引導,其宜針對縣政府辦提出相應主張。人民法院適用新司法解釋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并釋明救濟路徑后裁定駁回起訴,對保護公眾知情權具有指導性。實踐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本身往往不直接觸及當事人實體權益,但對促進行政機關全過程服務、強化政務公開、打造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行政機關應充分履責,在切實維護老百姓實體權益的同時,亦不可忽視尊重保障其程序權益。


05 李某泉訴容城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強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河北雄安紅日集團某分公司負責人李某泉租用了位于容城縣板正南大街西側一處房地產作為辦公場所,同年5月沿街邊安裝彩鋼板圍擋。2021年3月23日,容城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以下簡稱“容城縣執(zhí)法局)工作人員電話聯(lián)系李某泉要求拆除圍擋,后于3月29日在圍擋張貼責令限期拆除公告,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3日內聯(lián)系該局接受調查,4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將依法強拆,如無人聯(lián)系將按無主物處理。同年4月3日,該局按無主物拆除圍擋并存放彩鋼板于倉庫,未通知當事人領取或主動返還。2021年4月,李某泉以容城縣執(zhí)法局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作出責令限期拆除公告和強拆行為違法并恢復原狀。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容城縣執(zhí)法局認定圍擋為無主物拆除時,未鎖定被處罰對象并作出處罰決定,未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權,也未按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屬于違反法定程序;鑒于強制拆除行為已實施完畢,恢復原狀訴求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故判決確認責令限期拆除及強拆行為違法,駁回李某泉的其他訴訟請求。李某泉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原審認定容城縣執(zhí)法局相關行為違法的理據較為充分,但對恢復原狀的行政賠償訴求未作進一步分析,徑直判駁不利于有效救濟當事人合法權益,故判決維持原審確認違法判項,撤銷駁回其他訴求判項,判令容城縣執(zhí)法局限期返還彩鋼板或折價賠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拆除違法構筑物引發(fā)的行政爭議。各類違法建設是城市發(fā)展的毒瘤,也是市域管理的難點、堵點和痛點。行政執(zhí)法機關查處打擊違建,既要形成雷霆重拳的高壓態(tài)勢,更要注重在執(zhí)法過程中嚴格依法依規(guī),避免“以違法手段處理違法行為”,秉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需賠償”的原則。本案中,雖然行政機關查處違建的目的正當,但程序違法。兩級法院均精準評析其違法性,發(fā)揮了有力的監(jiān)督作用。值得肯定的是,針對李某泉恢復原狀的賠償訴求,二審法院指出了原審法院一駁了之的不當之處,不囿于當事人訴求字面本身,從切實保障其實體權益、便捷其救濟、減輕其訟累的視角,糾正了原審相關判項。本案之啟示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置拆違糾紛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政行為實體與程序合法性,更要重視當事人對其財產享有的正當權益,共同做到全面履責、充分保障、及時救濟。本案對今后處理類案具有規(guī)則指導和示范意義。


06 陳某東訴容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陳某東系容城縣南張鎮(zhèn)某村村民。2020年10月7日上午10時許,在該村舉行征地拆遷工作誓師動員大會期間,陳某東自稱系村民代表,在征遷指揮部二樓會議室門口以開會沒有通知其為由,與現(xiàn)場工作人員糾纏,拉拽會場門把手試圖進入會場。在被工作人員勸阻后,其又在征遷指揮部院內辱罵村干部,并動手打了村委會委員陳某進一記耳光。其后,容城縣公安局南張鎮(zhèn)派出所立案并于第二天傳喚陳某東,對事發(fā)當天在場人員進行詢問,調取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資料以及相關情況說明。容城縣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陳某東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尋釁滋事,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4日。2021年1月,陳某東以容城縣公安局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判令賠償其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造成其母親傷殘醫(yī)藥費、后續(xù)治療費及護理費等合計90余萬元,并恢復其名譽、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容城縣公安局提交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書證以及執(zhí)法記錄儀現(xiàn)場視頻等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陳某東實施了隨意辱罵、毆打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受案、傳喚、調查取證等程序,向其告知了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權、申辯權,作出處罰決定后履行了送達等程序。處罰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幅度無明顯不當,陳某東有關賠償其與其母親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陳某東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公安機關對擾亂征遷秩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件。土地征遷安置是一項實施國家重大戰(zhàn)略、推進新區(qū)規(guī)劃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是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和基礎。本案中,陳某東沖擊會場、辱罵村干部并毆打他人,擾亂了征遷動員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機關針對此類違法行為及時調查取證作出處罰,對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十分必要。人民法院通過全面審查涉案事實和行政處罰程序,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給予支持,有力地發(fā)揮了行政審判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本案判決對各類征遷主體正確行使權利具有警戒作用,新區(qū)群眾要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表達意愿、尋求救濟。各類國家機關要認真傾聽群眾呼聲、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同時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破壞征遷大局、擾亂工作秩序觸犯法律的極端行徑,要依法嚴格予以堅決打擊。


07 陳某征訴安新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縣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與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2日,陳某征向安新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以下簡稱“城關派出所)報警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北有限公司安新分公司(以下簡稱“安新移動公司)提前記錄上網時間、騙取費用,其手機未使用網絡期間仍產生了上網流量被扣費(共計18.61元),要求公安機關查處相關詐騙行為。城關派出所第二天對其報警被詐騙一案登記受案。其后,向陳某征及安新移動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調查取證,于同年4月3日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告知其報警事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請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投訴或投案。其又向安新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上述告知書。2018年5月,陳某征以城關派出所、安新縣公安局為共同被告,訴請法院判決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按立案程序調查處理。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城關派出所接到陳某征報警后,依法予以受案處理,對其本人和安新移動公司(第三人)進行詢問調查后認定此案屬于消費糾紛;安新縣公安局受理其復議申請后,確認其與安新移動公司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應按合同相關約定解決或者以民事糾紛向法院起訴,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陳某征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公安機關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和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行政爭議。公安機關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專門力量,既要有效回應群眾需求、有力打擊各類違法犯罪,也要科學運用有限警力防止公權力成本不當消耗。本案中,陳某征所主張的因移動公司原因造成其手機流量無故流失的情形,顯然不屬于公安機關職權范疇。廣大社會公眾應當了解和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選擇正確方式維權,理解和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合理使用警力等公共資源。此外,復議制度正在不斷深化改革,將逐步發(fā)揮解決“官”民糾紛主渠道作用,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業(yè)仲裁等項改革也在如火如荼進行中;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明確了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將與原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接受司法審查。由此,社會公眾將有更多更有力的維權渠道。多元化的解紛方式,將成為法治雄安、法治中國亮麗的名片。


08 張某躍訴雄縣民政局社會保險待遇案

基本案情

張某躍系雄縣北沙口鄉(xiāng)某村村民,年屆七十且存在一定智力障礙,終身未婚、無兒無女,靠政府救濟且日常生活難以完全自理,自2012年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8年7月,雄縣民政局接有關部門反饋的享受低保待遇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信息,張某躍名下登記有一輛小型轎車,遂依據《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從該月起取消其低保待遇,后在其胞弟耿某英多次要求下于2019年1月出具了《取消低保資格告知書》。2019年3月,張某躍委托耿某英為訴訟代理人,以雄縣民政局為被告,訴請安新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取消其低保待遇的行為;判令該局補足自取消低保待遇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賠償損失。該院于同年6月5日裁定準許撤訴。張、耿兩人其后稱,6月5日當日,在耿某英不知情的情況下,張某躍并不了解低保政策僅聽說可續(xù)保便簽署了撤訴申請書(同年8月開始享受特困待遇),非本人真實意愿,遂于同年12月以雄縣民政局為被申請人申請再審,請求上級法院撤銷原審裁定,重新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并支持其原審訴求。

裁判結果

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雖然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躍系受到脅迫而申請撤訴,但也難以證明有關主體向其充分釋明政策和撤訴后果。其本人作為無勞動能力、受教育程度低、存在一定智障對政策認知不清的特困者,在耿某英不知情時簽署撤訴申請書,作出明顯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訴權處分,事出有因,應予糾正。結合后續(xù)調查情況看,其名下登記的汽車系耿某英出資購買并在北京使用。其本人無駕照,更未實際占有或享受用車便利。雄縣民政局未作后續(xù)調查取消其低保待遇的做法過于生硬,故裁定撤銷原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在案件重審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張某躍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引發(fā)的行政爭議?!白屓嗣袢罕娫诿恳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設立雄安新區(qū),要讓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實惠,要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是人民法院責無旁貸的義務。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需要綜合考量當事人申請撤訴是否出于自愿而非脅迫,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據此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裁定。如果存在行政機關將本應保留的低保待遇予以取消或者未能足額支付相關款項等情形,不僅對屬于特困群體的公民個人產生嚴重影響,也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是人民法院阻卻撤訴申請的正當理由。本案的突出意義在于依法維護了雄安新區(qū)特困群體的切身合法權益,凸顯了司法在保障民生、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中的特殊作用。


09 張某堂村集體訴雄縣人民政府土地補償案

基本案情

雄縣昝崗鎮(zhèn)張某堂村位于雄安高鐵站附近,原屬于孤莊頭鄉(xiāng)。1991年,鄉(xiāng)政府以“征撥”方式占用該村14畝土地。1999年因撤鄉(xiāng)并鎮(zhèn),鄉(xiāng)政府又以出讓方式為某電纜公司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年,該村村委會將上述地塊南側另外一塊16畝集體土地一并出租給某電纜公司。村里多數(shù)村民反映并不知曉上述出讓、出租事宜,也未聽到、看到和享受到土地補償款,對后期新區(qū)開發(fā)時上述公司按每畝數(shù)十萬元的國有土地補償標準獲得補償款不滿。2021年7月,該村579名村民(過半數(shù))聯(lián)名以村集體名義以雄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雄縣政府)為被告,訴請法院判決該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支付土地補償費。

處理結果

雄安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將本案納入“四類案件”加以管控,列為訴前“登”字號,依托中院行政爭議化解中心平臺,全力開展訴前化解工作。期間,承辦法官和院領導多次接待當事人,及時通過當面匯報、書面報告、電話溝通等多種方式協(xié)調聯(lián)絡上級機關和有關單位獲取支持;赴實地勘查現(xiàn)場,主動上門與村民代表座談,詳細了解糾紛來龍去脈,耐心細致釋法明理,引導群眾理性維權;組織召開有縣委政法委、鄉(xiāng)鎮(zhèn)黨政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協(xié)同做好廣大村民的疏導勸解工作;邀請新區(qū)檢察分院參加座談,形成司法機關訴前解紛的合力。在各方積極努力下,某電纜公司和村集體各自作出讓步,最終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9月,5名村民代表提交了撤訴申請書,中院經審查后作出訴前準予撤訴通知書,并向雄縣政府發(fā)出司法建議得到及時反饋。涉案爭議在訴前環(huán)節(jié)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訴前妥善化解涉及征地拆遷群體性糾紛的典型案件。征地拆遷工作是保障新區(qū)大規(guī)模開發(fā)建設順利推進的重要基礎,隨著重大建設項目不斷推進,相關群體性爭議愈發(fā)增多,以非訴訟方式從源頭上切實化解征遷糾紛,對確保新區(qū)大局穩(wěn)定尤為重要。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依托行政爭議化解新機制,積極爭取多方支持,加強多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動,深入一線做好群眾工作,切實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各方形成合意后,創(chuàng)造性地采用訴前準予撤訴通知書的形式,固化權利義務;發(fā)出司法建議,敦促政府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預防類似爭議再次發(fā)生,監(jiān)督有關方面及時兌現(xiàn)承諾。本案的妥善處理,在立足多元實質性解紛、推進行政爭議訴前化解、提高基層治理水平方面具有示范借鑒意義。


10 雄縣人民檢察院訴雄縣自然資源局、昝崗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雄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jiān)督職責中發(fā)現(xiàn),在司法機關辦理該縣昝崗鎮(zhèn)某村孟某柱等非法占用農用地系列犯罪一案中,該村20.7畝耕地在經犯罪人實施建設廠房、硬化并出租給他人經營遭到破壞之后,直至刑事案件辦理結束一直未能恢復原狀(刑事案件未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作出處理)。該院認為,雄縣自然資源局、昝崗鎮(zhèn)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zhèn)政府)怠于履行自然資源保護和監(jiān)管職責、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職責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于2020年12月立案并啟動檢察建議程序,當月分別向縣自然資源局、鎮(zhèn)政府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但上述兩主體接到檢察建議后仍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責。2021年10月,雄縣人民檢察院以縣自然資源局、鎮(zhèn)政府為被告提起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對孟某柱非法占用土地案履行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

安新縣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并立案后,積極聯(lián)系縣自然資源局、鎮(zhèn)政府。承辦法官和院領導多次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當面溝通協(xié)調,釋明利害關系,依法依規(guī)幫助兩主體梳理了前期工作,明確了當前職責分工,對后續(xù)處理和執(zhí)行方式給予業(yè)務指導。2021年11月,鎮(zhèn)政府分別對孟某柱和相關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積極推進后續(xù)程序。在多方協(xié)調下,雄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兩主體已依法履責,訴求內容全部實現(xiàn),遂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安新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回,涉案行政爭議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針對行政主體履行保護耕地職責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責、履責不力乃至權力濫用等情形,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jiān)督的方式,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在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最大程度地捍衛(wèi)公共利益。2021年6月,中共中央出臺了《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職責作出再強調、再部署。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積極行使發(fā)出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職能,在人民法院的有力配合下,法律監(jiān)督功能得到充分發(fā)揮,法檢兩機關形成聚合效應,更有力地督促了行政主體依法履責。本案之意義在于,通過公益訴訟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體系,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社會治理模式。就雄安新區(qū)而言,要確保這一國家重大戰(zhàn)略在法治軌道上高標準高質量扎實推進,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必須牢記使命、積極履責、共同擔當,未來將大有可為。

編輯:張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