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方便快捷、可超前消費,受到很多消費者的喜愛。但如果信用卡不幸被盜刷,且持卡人沒有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導致多次盜刷,那么損失由誰承擔?
2020年6月5日,江蘇省宜興市民劉女士正在外地出差,早上7點35分,劉女士的手機先后收到四條短信,顯示信用卡發(fā)生了4筆交易,交易金額合計17244元。由于手機內(nèi)信息較多,劉女士并沒有注意到這些短信,直到第二天早上8點45分,劉女士再次收到4筆信用卡消費信息合計17412元,方才意識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了。她趕忙致電銀行要求掛失信用卡,并支付了掛失費30元,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件仍在偵查過程中。
這張信用卡是劉女士2020年向某銀行申領的,領卡合約約定:“貸記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占有時,持卡人應及時通過貸記卡客服熱線辦理掛失,發(fā)卡機構(gòu)在核對相關資料后進行掛失處理,電話掛失經(jīng)發(fā)卡機構(gòu)確認后即生效,掛失正式生效前所發(fā)生經(jīng)濟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但持卡人和發(fā)卡機構(gòu)另有約定的除外?!币騽⑴颗c銀行就還款問題存在爭議,償還了部分款項后便不再繼續(xù)還款,信用卡逾期并在劉女士個人信用報告中予以體現(xiàn)。
2024年4月,劉女士將銀行訴至宜興市人民法院。她認為銀行違反了對信用卡使用者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責任,并撤銷不良征信記錄。
銀行辯稱,劉女士對自己的信用卡具有妥善保管義務,透支信用卡應依約承擔還款責任。根據(jù)信用卡合約的約定,無法確定信用卡是否被盜刷的事實,掛失前的經(jīng)濟損失應按照約定由持卡人承擔。
宜興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結(jié)合相關證據(jù)材料,可以確定該信用卡透支行為系盜刷。銀行抗辯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法院不予采納。關于責任認定,劉女士2020年在6月5日收到銀行消費短信后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從而導致次日又產(chǎn)生4筆消費,兩天消費時間間隔達24小時,其陳述未看到信息的抗辯不能成立,即便其未看到信息,也應由其承擔損失擴大的相應后果。綜合當事人的過錯及有無及時采取掛失等避免損失擴大的措施等因素,法院確定第一日4筆交易由銀行承擔,第二日4筆交易由劉女士自行承擔,并由銀行承擔劉女士實際產(chǎn)生的銀行卡掛失費用3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銀行免除劉女士名下信用卡欠款本金17244元及該款逾期利息、違約金還款責任;支付劉女士掛失費30元,撤銷劉女士名下該張信用卡逾期產(chǎn)生的不良征信記錄。
法官說法
盜刷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是盜刷人獲取了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持卡人作為銀行卡和密碼的保管主體,務必妥善保管交易密碼、交易憑證等個人信息,不將銀行卡隨意出借他人,不向他人透漏銀行卡交易密碼、身份證號碼,不隨意點擊不信任的網(wǎng)站等,防止個人信息被竊取。持卡人應設定賬戶變動短信提示,及時發(fā)現(xiàn)賬戶異常變動情況。一旦發(fā)現(xiàn)賬戶異常變動時應及時采取報警、掛失等應對措施,同時立即至就近銀行或ATM機取款以固定證據(jù),證明銀行卡自己持有。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擴大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銀行對其發(fā)放的銀行卡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銀行卡的技術(shù)、設備等硬件的更新升級,對交易場所、交易設備的漏洞管理以及對客戶信息的安全保密義務,切實維護持卡人的資金安全。
(2024年6月11日《江蘇法治報》閆文杞 何逸)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