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在銀行自助存取款機辦理業(yè)務后,不慎將手機遺失在柜面,等其返回尋找時,發(fā)現(xiàn)手機已不見蹤影,遂向公安機關報警。
公安機關經(jīng)調取銀行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陳某的手機被隨后來辦業(yè)務的李某帶走。民警聯(lián)系上李某后,李某認可撿到陳某手機并承諾歸還,而后李某卻玩起了消失。
無奈,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歸還手機。
判決結果
近日,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拾得原告陳某的手機,其應當將手機予以返還。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已被他人占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李某拾得原告陳某的手機后,將手機出售,原告陳某作為權利人,可以要求被告李某賠償??紤]到手機的現(xiàn)有價值,被告在拾得遺失物后較短時間內出售等各種因素,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陳某3000元。
法官提醒
拾到他人丟失、遺失的財物歸還失主,不僅是一種美德,也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義務。拾得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好遺失物,并及時返還。在此提醒大家,侵占或處置他人遺失物的行為,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達到一定數(shù)額,還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千萬不能因為貪小便宜而釀下大錯。
另外,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民法典雖然規(guī)定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如果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2024年6月19日《河南法制報》記者 朱廣亞 通訊員 崔倩)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