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批涉建筑工地農民工討薪案件,有力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為民的堅定立場。
周某跟著包工頭姜某,在新吳區(qū)某建設項目工地務工。勤勤懇懇工作了半年后,該建設項目完工了,但周某卻遲遲未能拿到工地上的工資,生活陷入窘境。和周某存在同樣情況的,還有他的9名工友,因遲遲未能拿到工資,周某和工友們不得已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進行了投訴,又起訴到新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勞務分包單位南通某公司支付工資、總包單位建筑集團公司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guī)定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包工頭姜某也以同樣的請求向法院起訴,要求總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南通某公司并未到庭,給事實的查明增加了難度,某建筑集團公司又提出已過時效、已經超付工程款故不應再承擔責任等抗辯意見,不同意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周某等勞動者犯了難。
在此情況下,承辦法官細致審查了周某等勞動者提供的證據,理清了總包、分包等各方法律關系,最終依法支持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要求南通某公司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總包單位某建筑集團公司承擔清償責任,有力地保護了周某等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但由于姜某并非普通農民工,而是承包項目的包工頭,他被拖欠的款項并非工資而是承包款,法院最終僅依法支持了姜某要求南通某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請求,而駁回了姜某要求總包單位某建筑集團公司承擔清償其工資責任的請求。
法官說法:
農民工是直接參與勞動的群體,其工資是維持基本生活的關鍵,法律對這部分權益給予重點保障。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案中,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為總承包方,南通某公司為分包方,故某建筑集團公司作為總包單位應承擔清償責任。
(2025年3月4日《江蘇法治報》譚晉怡)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