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坐了牢,那么他所欠的錢款還能不能要回來?今年1月,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賒購貨物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正在服刑的陳某全額償還某百貨店6627元貨款本金及利息。該案告訴我們,只要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責任,即使是坐了牢,債權人也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件經(jīng)過:
店主討要欠款時發(fā)現(xiàn)債務人正在服刑
2019年至2020年間,男子陳某多次從樂東黎族自治縣黃流鎮(zhèn)某百貨店賒購紅牛、礦泉水等貨品,累計欠款1557元。因陳某是老顧客,某百貨店的店主羅某同意陳某賒賬。2020年10月22日,雙方簽訂了欠條,確認陳某賒賬債務增至6627元。此后,陳某又多次賒購貨品,欠款總額已達8186元。
開始,羅某不以為意,因為陳某就住在黃流鎮(zhèn),做著小生意。羅某認為,做生意時有賒欠是很正常的,年底能結賬就好了。但羅某在年底向陳某討要貨款時,陳某一直推諉和拖延,到最后還玩起了失蹤。2024年年中,羅某得知陳某因違法犯罪被羈押在某監(jiān)獄。
無奈之下,羅某向樂東法院起訴,訴請陳某向某百貨店支付款項8186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只支持欠條所載金額,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
樂東法院立案后,鑒于陳某還在某監(jiān)獄服刑,無法在線上聯(lián)調開庭,陳某同意以對其做的詢問筆錄內容作為其開庭的意見。陳某辯稱,他只欠其簽字欠條上的6627元貨款,不是羅某所稱的8184元。待他出獄后,再與某百貨店對賬付款。其間,陳某未向樂東法院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
樂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中,某百貨店與陳某之間雖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根據(jù)某百貨店提交的欠條和陳某對欠條的自認,可以確認某百貨店與陳某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以及陳某欠付貨款6627元的事實。某百貨店主張陳某支付貨款6627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但對于超出部分的貨款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jù)欠條內容,某百貨店與陳某并未對付款時間進行約定,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惫室郧窏l出具的時間2020年10月22日為貨款支付時間,陳某至今未支付拖欠貨款已構成違約,應以2020年10月22日作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但某百貨店主張以2020年12月11日起計算,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樂東法院予以準許。對某百貨店主張陳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貨款6627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樂東法院判決陳某一次性支付貨款6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給某百貨店。
律師說法:
刑事羈押不等于債務豁免,服刑期間仍應償還債務
對于“坐牢抵債”的錯誤觀念,海南瑞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積禎分析指出,坐牢是因觸犯刑法而承擔的刑事責任,而償還債務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兩者性質不同且互不影響。即使債務人在服刑期間,債權人仍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chǎn)來追討債務。所以,刑事羈押不等于債務豁免,在坐牢期間仍應償還債務。
陳積禎表示,如果坐牢前有存款,可以委托家人代為處理貸款還款事務。如果有房產(chǎn)、車輛等資產(chǎn),可以嘗試出售或出租以生成資金完成還款。如果有貸款,應及時聯(lián)系貸款機構,說明特殊情況,嘗試協(xié)商調整還款時間或重新制定分期計劃,及時與貸款機構溝通,提供證明材料,表明特殊情況,避免被視為惡意逾期行為。在出獄后,債務人仍然負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如果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分期付款或其他靈活方式解決債務問題。法院還可能繼續(xù)采取其他措施如凍結賬戶、執(zhí)行財產(chǎn)拍賣等來保障債權。
陳積禎提醒,在賒銷交易中應簽訂賒銷協(xié)議明確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簽署貨物簽收單,載明品名、數(shù)量、簽收日期;制作對賬確認書每季度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欠款余額。
債權人可通過“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wǎng)”核實債務人資信,要求提供擔保人或抵押物,超過90天未還款應立即發(fā)律師函,中斷訴訟時效。
(2025年6月3日《法治時報》記者 李成沿)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