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資源和農民生計的根本保障,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是維護農村發(fā)展秩序的關鍵。然而,一些經營者為謀取私利,漠視法律法規(guī),擅自占用農村集體土地,擾亂土地管理秩序,損害農民集體權益。近日,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經濟合作社要求廢品回收站從被占用土地上搬離的排除妨害案。
金山區(qū)某村12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經濟合作社進行資產經營與管理。某日,村經濟合作社發(fā)現12組某處土地周邊被搭建了圍墻,并在沒有任何村集體授權的情況下被用于廢品回收,造成12組某處土地周邊環(huán)境臟亂差。村經濟合作社多次催促廢品回收站搬離,但其一直拒絕搬離。村經濟合作社遂將廢品回收站訴至法院,要求其搬離,并支付相應的土地占用費。
廢品回收站辯稱,其不存在非法占用村集體土地的行為。用來堆放廢品的地方是12組某村民家的地方,是經過該村民許可的合法使用。廢品回收站每年都會向該村民支付租金,是基于合法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使用行為,并非無權使用。廢品回收站經營的項目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對環(huán)境不構成威脅。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土地屬于集體土地,并不屬于某村民,廢品回收站未經村經濟合作社的授權或許可,系非法占用集體土地。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被告多次釋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告知被告,如果一意孤行,拒不搬離,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多次釋法明理下,被告最終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偏離了法律軌道,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與經濟合作社達成限期搬離的調解協(xié)議。
搬離期限屆滿后,承辦法官對案件當事人進行了電話回訪,了解到廢品回收站已在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離,案涉土地恢復了原狀。
法官說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讓非法占用者限期搬離,保護村集體土地,維護農村人居環(huán)境的案例?!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土地,嚴禁非法占用,需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本案中,廢品回收站非法占用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破壞了農村土地資源和農村人居環(huán)境。本案的處理,對于引導人們樹立保護農村土地意識、嚴守土地保護義務等具有重要意義。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使用集體土地前,務必核實土地性質、經營管理主體、用途以及審批程序,避免因“不了解”而陷入違法的境地。
法律對農村土地給予了嚴格的保護,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分別規(guī)定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民事方面,造成土地破壞的,需承擔修復或賠償等責任;行政方面,可能受到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限期拆除、罰款等處罰;刑事方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對于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變農村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拍攝照片、視頻等措施收集證據,并向自然資源部門、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村委會等及時進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積極核實并予以查處。
(2025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報》記者 郭燕 通訊員 張濤)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