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守東
南宋寶慶府(今湖南邵陽)曾二姑系獨生女,幼年喪父。其父曾仕殊死后,因二姑年幼,依照當時法律,家產(chǎn)經(jīng)官府檢校,即盤點,由官府掌管,撥出部分錢財作為日常開銷,委托伯父曾仕珍撫養(yǎng)二姑。但曾仕珍與其子擅自支用已檢校財產(chǎn),導致二姑告狀。告狀時,曾二姑已出嫁。于是寶慶府的僉廳及推官等執(zhí)法部門與官員擬給二姑三分之一的財產(chǎn),但知府胡穎認為“殊未合法”,他認定“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給半”,理由是二姑提出訴訟時雖已出嫁,但曾仕殊戶絕時,其女二姑尚在室未嫁。此處所謂“戶絕”,指一戶人家無男性繼承人,這也是曾仕殊死時官府為其檢校財產(chǎn)的原因?!白映懈阜帧奔创焕^承,是指在父親先于祖父死亡時,準許兒子代替父親繼承祖業(yè)。
胡穎判定二姑繼承一半財產(chǎn),另一半財產(chǎn),“本合沒官”,即本該歸官府,但胡穎“素不喜行此等事,似若有所利而為之者”,即從來不喜歡把私人財產(chǎn)收歸公有,讓人覺得法官審理絕戶財產(chǎn)案件只是為了利益,哪怕是“公共利益”,因此他把這一半財產(chǎn)均分給二姑的兩個叔伯仕亮與仕珍。
其實,胡穎的判決與南宋法律并不完全吻合。這里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按照南宋財產(chǎn)繼承法,絕戶僅有在室女時,其遺產(chǎn)盡由在室女繼承,而不該依照子承父分法;其二,另一半財產(chǎn)“本合沒官”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依照宋代法律,戶絕時已出嫁的獨生女可分家產(chǎn)三分之一,如女兒未嫁,即“在室”,則全給。胡穎的判決與此不符。這可能是因為胡穎考慮到曾仕殊戶絕時曾二姑并未出嫁,因此給三分之一不合法;但二姑告狀時畢竟已出嫁,如依戶絕法盡給二姑亦不合理,于是胡穎采取折中辦法,依子承父分法給半。另一半財產(chǎn)“本合沒官”的依據(jù)是《宋刑統(tǒng)·戶婚律·戶絕資產(chǎn)門》:“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其余并入官?!睆纳衔目芍?,胡穎不喜歡官府沒百姓之產(chǎn),于是將其分給仕珍、仕亮。此外,“仕殊私房置到物業(yè),合照戶絕法盡給曾二姑”。所謂“私房置到物業(yè)”,是曾仕殊妻家的隨嫁妝奩田產(chǎn),而根據(jù)《宋刑統(tǒng)·戶婚律·卑幼私用財》,“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即不在分家析產(chǎn)的范圍之內(nèi)。
本案法官的最后裁定是“合用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給半”。這一裁定有三個組成要素:在室女、子承父分法、給半?!霸谑遗笔秦敭a(chǎn)繼承人的身份,“子承父分法”是判決的法律依據(jù),“給半”是自由裁量的結(jié)果,并非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裁決既不是完全依戶絕法,也不是完全依在室女得男之半,而是一個比照子承父分法及在室女、出嫁女應得份額的折中裁定,這是一種變通的做法。
關(guān)于“檢?!保硪晃还賳T葉巖峰,在其判例中有所解釋:“揆之條法,所謂檢校者,蓋身亡男孤幼,官為檢校財物,度所須,給之孤幼,責付親戚可托者撫養(yǎng),候年及格(等到孤幼成年),官盡給還?!卑凑杖~氏所引法律規(guī)定,應該是在孤幼成年后全部發(fā)還財產(chǎn),但不知二姑成年后官府為什么沒有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
曾二姑的案件讓我們看到,宋代政府為孤幼的利益而設(shè)立的信托制度即“檢?!钡玫搅藢嵤km然運作中會出現(xiàn)問題,但官員會通過司法判決予以糾正。胡穎在本案中的法律適用固然給中外專家造成困擾,但無論如何,大體上,誠如胡穎在本案判詞所言,“本府之所處斷,未嘗敢容一毫私意己見,皆是按據(jù)條令”,即法律在官員的執(zhí)法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皇帝通過讓官員嚴格依法辦事既得以限制官員權(quán)力,又因官員依法辦事實現(xiàn)司法正義而使皇帝自己獲得當政的正當性。
當然,法律的適用需要解釋,而董仲舒早在漢代就已通過“原心定罪”把道德動機引入法律解釋,從而糾正法家建造的法律體系更注重行為后果的偏差。宋代法官進一步主張“原情定罪”,此情即魯莊公當年所言“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的“情”。就是說,一定充分考慮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避免一刀切,同時,也把具體情況放在法律規(guī)范字里行間透露的法理以及朱熹所謂“公共道理”的語義脈絡(luò)中去評估,如此即可恰如其分地適用法律。這也就是為什么胡穎說自己在寶慶府這個“好訟”的地方任職以來,“每事以理開曉,以法處斷”。
(文章節(jié)選自張守東《傳統(tǒng)中國法敘事》,東方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