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袁婕
不久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首次審議。此次修訂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法律基礎,亮點頗多。
首先,體現了新時代文物工作新要求。如明確文物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革命文物的保護;加強和規(guī)范文物價值闡釋,促進中華文明起源與發(fā)展研究;建立流失文物追索和國際間文物追索返還的合作制度。
其次,完善了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如增加地上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前置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區(qū)和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制度;完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制度和生產建設中發(fā)現文物處置報告制度;增加文物保護投訴、舉報和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規(guī)定;明確旅游開發(fā)等活動要堅持將保護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設性破壞;要求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yè)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再次,進一步推動了文物合理利用。如明確要加強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鼓勵依托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博物館、考古遺址公園;要求文物保護單位盡可能向社會開放,合理確定游客承載量;要求文物收藏單位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
最后,增強了有效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如規(guī)定執(zhí)法部門可以采取包括強制措施在內的監(jiān)督檢查措施;補充完善有關法律責任,提高了罰款額度;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當前,文化遺產熱潮不斷升溫,文物保護在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惠及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顯著。為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文物保護高質量發(fā)展,筆者認為應重點研究推進以下工作:
一是規(guī)定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內容。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時間晚于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日期,因此,文物保護法并沒有對世界文化遺產作出規(guī)定。盡管原文化部在2006年制定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部分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如《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寧波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辦法》等。但按照立法法關于“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的要求,已制定的規(guī)范中有些內容已自動無效。此外,我國還有部分世界文化遺產至今沒有制定相關法律規(guī)范以適用《公約》內容,如北京故宮等。因此,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存在一定法律空白。故建議根據《公約》有關條款,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內容,使《公約》對我國所有世界文化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遺產的保護管理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也有利于我國在國際上展現自覺履行《公約》義務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二是探索建立文物保護信用監(jiān)管制度。近年來,伴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fā)展,文化遺產熱潮中也產生了諸多不文明現象。這些行為有的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情節(jié),但確實有損文物保護,擾亂公共秩序。以立法保障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必要而且迫切,應探索建立信用監(jiān)管制度,如明確規(guī)定對損壞文物尚不構成行政處罰,或者擾亂文博公共場所秩序,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文博單位有權停止提供服務,并將行為人納入不良記錄名單,依法向社會公開。
三是進一步細化國有文博單位文化遺產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和開發(fā)利用的相關內容。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新增了加強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的內容。當前,國有文博單位在推進數字化工作中,一方面缺少或者沒有相應的設施設備,另一方面已產生的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如何確權并加以保護和利用,也是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加強文博單位公共數據的管理和利用,應當要求國有文博單位要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在保障公共數據安全的基礎上,依法、安全、有序推動文化遺產資源公共數據共享和開發(fā)利用,為社會公眾提供優(yōu)質服務。
(作者系故宮博物院研究館員,中國文物學會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委員)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