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世揚
人格權請求權之學理倡設與立法檢視
在中國自主民法知識體系中,人格權的知識與理論無疑是最具特色的部分之一,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中國原創(chuàng)式理論貢獻,人格權請求權就是其一。
(一)人格權請求權的學理倡設
傳統(tǒng)民法上,對人格權益的私法保護除侵權損害賠償之外,多肯認權利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等不作為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概念經(jīng)由楊立新等學者倡用后,已成為我國人格權理論中的重要術語,對其獨立價值已有不少學者作了闡析。人格權請求權概念的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人格權保護體系的理論構(gòu)建上,即:如同物權那樣,基于人格權的絕對權屬性完成其權利保護的二元構(gòu)造。但是,人格權請求權在我國立法中如何表達值得探究。
(二)人格權請求權的立法檢視
民法通則(已隨民法典施行而廢止)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確立了涵括傳統(tǒng)民法中各類民事權利保護方法的統(tǒng)一民事責任體系。物權法(已隨民法典施行而廢止)在“物權的保護”一章中對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單獨作了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將絕對權請求權與其他民事責任相區(qū)隔的立法思路。然而,侵權責任法(已隨民法典施行而廢止)第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不僅包括物權法規(guī)定的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還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人格權請求權在民法典中并未得到獨立呈現(xiàn),而是被侵權責任吸收。其一,民法典在權益保護上仍承襲民法通則確立的“民事責任”模式,未采取“絕對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二分的立法結(jié)構(gòu);其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1句并非完全法條,其所引致的仍是包括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其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雖為完全法條,其所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仍屬侵權責任,且僅適用于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情形。
人格權請求權的概念構(gòu)造
學界對人格權請求權概念的分歧主要在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是否可被人格權請求權所吸收?若將其排除,人格權請求權應如何構(gòu)造?
(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之屬性
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請求權法律屬性的判定,應從人格權請求權的制度功能與適用條件入手。
其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無法起到事先預防的作用,與人格權請求權的制度功能不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三種不同類型,雖然也蘊含侵權責任法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功能,但就個案而言,上述請求權的適用前提是“損害”已經(jīng)發(fā)生。
其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均屬損害賠償?shù)奶厥夥绞?。對于這三項請求權的定性,關鍵在于對“損害”與“賠償”的正確理解。名譽損害系非財產(chǎn)損害,“恢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是損害賠償范疇下恢復原狀的一種具體方式。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認定為人格權請求權保護的具體類型,忽視了其“事后救濟”的功能。
(二)人格權請求權的應然構(gòu)造
傳統(tǒng)民法上的絕對權防御請求權呈現(xiàn)的是“妨害排除”與“妨害防止”的二元構(gòu)造。但在我國侵權責任制度中,屬于防御請求權的“侵權責任”卻表現(xiàn)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三種形式。其中,“消除危險”雖用語未盡確當,但其功能與傳統(tǒng)民法的“妨害防止請求權”或“不作為請求權”相當,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的相互關系值得探究。
1.“停止侵害”請求權的規(guī)范定位
“妨害”一般指向?qū)嗬惺沟淖璧K或影響,“危險”則指標的物面臨可能遭受損害的情形,因此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民法典物權編中,均將“排除妨害”與“消除危險”作為物權保護的方式,兩者分別以“妨害物權”與“可能造成標的物損害”為適用條件。而對于不具備實體意義上排他支配性的知識產(chǎn)權,我國立法多使用“停止侵害”等表述來實現(xiàn)對權利的保護。原因在于,對此類權利而言,第三人即使違法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會影響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因此,“停止侵害”請求權實為“妨害防止”請求權在知識產(chǎn)權等無形財產(chǎn)權領域的特殊表現(xiàn)。
2.“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的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排除妨礙”與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排除妨害”實屬同一概念。其一,無論是“妨害”還是“妨礙”,均不適用于已經(jīng)造成實際損害的情形,僅針對絕對權行使或?qū)崿F(xiàn)受到阻礙的情形。其二,厘清“停止侵害”請求權意蘊后,“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便具有相同意涵。若認為“停止侵害”應屬于“妨害防止”范疇,則“排除妨礙”與“排除妨害”之意義并無二致,其含義均為“排除有礙于絕對權行使或?qū)崿F(xiàn)的行為或狀態(tài)”。
人格權請求權的適用空間
人格權請求權是否能夠擔負起絕對權請求權的重任,并存在相比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獨立適用空間,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與物權請求權等絕對權請求權相同的規(guī)范功能。
(一)構(gòu)造基礎上的差異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作為絕對權請求權行使的一般條款,將“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作為權利行使的條件,因此可將絕對權請求權的適用限定在影響人身或財產(chǎn)安全的范圍內(nèi)。然而,針對不同權利類型,影響權利安全的表現(xiàn)并不相同,進而使得絕對權請求權具有不同的構(gòu)造基礎。物權請求權的規(guī)范目的是消除物的權利狀態(tài)與事實狀態(tài)的不一致,終止“權利僭越”狀態(tài)。知識產(chǎn)權與物權不同,權利人對特定智力成果的使用不能天然排斥第三人的使用。人格權也不同于物權與知識產(chǎn)權,人格保護的目的還是為了保護人格主體,冠之以權利之名,仍是出于對財產(chǎn)權法理建構(gòu)的路徑依賴。人格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尊重權”,任何人格權都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各類人格權保護的本質(zhì)也是為了保護人格權背后所彰顯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
(二)行使方式上的局限性
請求權依法實現(xiàn)耗時較長,無法及時保護人格權益,事后損害賠償則難以彌補當事人因人格權益受損所帶來的物質(zhì)與精神痛苦。為解決該問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特設“人格權禁令”制度,通過程序法給予當事人臨時救濟手段,達到預防侵權行為之目的。
正因為人格權禁令作為非訟程序可以起到預防侵權的效果,且不影響人格權請求權嗣后在正式訴訟程序中的行使,故人格權請求權也具有在禁令程序中充當“實體法訴權”的價值。但是,在司法程序內(nèi)部,人格權禁令的制度化會在相當程度上壓縮“請求權”的適用空間,因為兩者的目標都是為了獲得“強制力”而訴諸司法手段,權利人有動力求助于更為便捷的禁令制度。況且,相比于物權保護,人格權保護往往具有急迫性,事后賠償難以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罢埱髾唷备拍畹漠a(chǎn)生是為了最大程度限制私力救濟,由權利人請求法院介入進而要求被告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請求權的行使不僅應在實體法上符合法律構(gòu)成要件,也需要在程序法上保障兩造的正當利益。但若依照請求權的構(gòu)造,要求人格權人等待訴訟流程結(jié)束后才能獲得司法的強制力保護。因此,隨著人格權禁令的日益完善,絕對權請求權也可能會在人格權領域逐漸褪去光彩。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4年第3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