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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與詩歌

2025-04-15 10:40:12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標準+

□ 陳銳

法律與詩歌似乎處于對立的兩極。有人明確提出,“在法律領域,應拒絕詩歌”,更有人夸張地認為,若允許判決采用詩歌形式,一些法官會“為押韻而殺人”。法律與詩歌真的如此排斥?事實并非如此。在很長的時間里,法律與詩歌保持著密切關系。

法律與詩歌產(chǎn)生于同一張溫床之上

古代有“詩法同源”之說。意大利學者維柯曾說,“古代法學全是詩性的……古羅馬法是一篇嚴肅認真的詩,是由羅馬人在羅馬廣場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種嚴峻的詩創(chuàng)作”。日本學者穗積陳重得出了大致類似的觀點,德國學者雅各布·格林發(fā)現(xiàn),流行于北歐地區(qū)的古老法典都具有詩性特點,古代盎格魯-薩克森人的法律同樣充滿詩意。其實,在中國古代的歌謠中也可見法律的影子。

古代的一些偉大詩人被奉為“未被世人承認的立法者”,維柯列出了他們的名字:東方的佐羅斯特、埃及的霍彌斯、希臘的奧輔斯、意大利的畢達哥拉斯、中國的孔夫子。或許還可以添上荷馬的名字,因為“希臘人視他們的詩人為法律權威,荷馬的詩歌和他們的法律卷冊經(jīng)常一起擺放在法庭的桌子上”。

近代時,法律與詩歌之間的緊密關系以另外的形式呈現(xiàn),用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的話說:“很多詩人是從法學院逃逸出去的學生?!焙芏鄵碛惺澜缧月曌u的詩人最初是學習法律的,如歌德、席勒、海涅、薄伽丘、彼特拉克、喬叟、莎士比亞、蒲柏、雪萊、泰戈爾等。很多較有名氣的英國詩人曾是律師會館的學徒,如托馬斯·米德爾頓、約翰·馬斯頓、威廉·布朗、沃爾特·司各特等。美國情況大致類似,華萊士·史蒂文斯畢業(yè)于哈佛大學法學院,威廉·卡倫·布萊恩特曾在威廉姆斯學院學習法律,桂冠詩人埃德蒙·克拉倫斯·斯特德曼短暫地學過法律,之后逃離法學院。辛辛納圖斯·海涅年輕時曾擔任地區(qū)法院法官,執(zhí)業(yè)之余寫下了大量描繪美國西部的詩歌,贏得了“西拉斯的詩人”之美譽等。

法律與詩歌之間的密切關系還表現(xiàn)在:法律為詩歌提供重要素材,詩歌則是表達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自古以來,法律一直是詩歌的不竭主題。詩人們用詩歌贊頌良善的法律,謳歌公正的司法,詛咒惡法,批判不公正的司法,傳達深刻的法哲學道理。

法律與詩歌在現(xiàn)代的疏離及其原因

到了現(xiàn)代,法律與詩歌之間的密切關系不復存在。用美國結構主義詩學倡導者喬納森·卡勒的話形容,法律與詩歌之間產(chǎn)生了“圍墻”。美國學者德文·拉金特夸張地認為,法律與詩歌之間的密切關系已終結。用稍和緩的說法就是法律與詩歌在現(xiàn)代已開始疏離。具體表現(xiàn)在:很多法律期刊不再刊發(fā)法律詩歌,有關法律與詩歌的討論大大減少,沒有人像柯克大法官那樣,用詩歌撰寫法律報告。少數(shù)大膽的法官用詩歌撰寫法律意見,會招致非議,甚至受到處分,一個經(jīng)常引用的例子是“關于羅姆的調查案”。法官羅姆在撰寫一件案子的判決書時,曾用詩歌解釋判決理由,最后卻受到了處分。州最高法院的解釋是:“雖然法官有權用詩歌撰寫判決書,但無權讓訴訟當事人成為公眾嘲笑或輕蔑的對象?!?/p>

法律與詩歌疏離是一種普遍現(xiàn)象。其實,造成法律與詩歌疏離的深層次原因是社會分工。隨著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詩人和法學家都逐漸專業(yè)化,法律與詩歌開始出現(xiàn)分野。馬克斯·韋伯在《經(jīng)濟與社會》一書中分析道,由于經(jīng)濟不斷發(fā)展,現(xiàn)代的法律逐漸由非理性、經(jīng)驗性的法律向著更系統(tǒng)化、更邏輯化的法律方向發(fā)展,法學教育逐漸由“技藝”轉向“科學”,這使得法律的專業(yè)化程度不斷攀升,該趨勢無形中加劇了法律與詩歌的疏離。此外,法律與詩歌的疏離還有其自身原因。現(xiàn)代法律講究語言的規(guī)范性和明確性,追求真實性、客觀性和統(tǒng)一性,而詩歌中充斥著隱喻和象征,其語詞富于主觀性、創(chuàng)造性、多義性,這使得法律與詩歌在語言風格上差異巨大。

當然,法律與詩歌疏離,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完全絕緣,只是兩者之間的關系不像以前那般緊密,詩歌從法律事務的某些部分退了出來,或者說,在某些法律領域,原本常見的法律詩歌,現(xiàn)在已變得比較罕見了。

當代法律領域為何仍需要詩歌

很多有識之士指出,若法律與詩歌長久處于一種割裂狀態(tài),會引發(fā)諸多問題,因此,需要重新審視法律與詩歌的關系,了解詩歌能為法律做些什么。

首先,詩歌能軟化法律語言,改變法律語言晦澀難懂的狀況,消除群眾與法律間的隔閡。雖然有法官因運用詩歌進行判決而受到處分,但仍有法官根據(jù)手頭案件的特點,得當?shù)剡\用詩歌,取得了較好效果。如一名法官用抑揚格形式,以野生松鼠的口吻描述了被人收養(yǎng)的痛苦經(jīng)歷:“我,一只松鼠,因為被人愛憐,來到這里,處于被囚禁狀態(tài),很多年來,我確實獨立生活,住在一個沒有恐懼的地方,可愛而多變的人兒,一直關心著我,我不用四處找尋橡子,因為橡子就在那里,我被人寵著、愛著,虛度著光陰,饑餓的記憶,不再屬于我。但那不符合我的本性!我不過是野生動物,不是被寵著的孩子……”這種以詩歌形式發(fā)表法律意見的做法成功地說服了當事人。

其次,詩歌通常以精煉、富有節(jié)奏和韻律而著稱,易于引起情感共鳴。美國民權活動家瑪雅·安吉洛的自傳體小詩《我知道籠中鳥為何歌唱》就能喚起人們對“自由”的憧憬:“籠中的鳥兒唱著歌,帶著恐懼的顫音,歌唱著未知事物,渴望自己的歌聲能傳到遠方山丘,因為籠中的鳥兒在歌唱自由。自由的鳥兒暢想著微風,暢想著輕風吹拂的樹木,暢想著黎明草坪上的肥美蚯蚓,并宣告天空屬于它。但籠中的鳥兒站在夢想的墳墓上,它的影子在噩夢的尖叫中回響,它的翅膀被剪斷,雙腳被縛住,它張開喉嚨歌唱?!?/p>

再次,詩歌可以為法律注入人文社會價值,彌補現(xiàn)代法律中人文社會價值之匱乏。眾所周知,現(xiàn)代社會的法律已經(jīng)“異化”,法律中的人也被“異化”,用努斯鮑姆的話說,“個人甚至比不上一只可以被清晰計算的昆蟲那樣具有獨特性”“個人的獨立性、個人內心深處的希望、愛和恐懼被視而不見”,因此,在法律領域,強烈呼喚人文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回歸,詩歌正好可以貢獻力量。

最后,詩歌還可以在當代法學教育中發(fā)揮重要作用。詩人重視雕琢語言,立法者亦應如此;詩人喜用隱喻、夸張,這些手法在法庭辯論中同樣重要,成為說服法官與聽眾的重要工具。此外,將詩歌當作一種教育工具,可以使學習過程變得更有吸引力,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背后的價值。正如阿克里伯爾德·麥克利士總結的那樣:“詩歌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理解我們的混亂生活,使困惑、憤怒的心能認識到一種秩序……若沒有詩歌,就不能真正地理解人類、人性?!?/p>

總之,當代的法律領域呼喚詩歌。正如卡多佐的小詩:“詩歌無處不在,常出現(xiàn)在意想不到的地方。它優(yōu)雅地出現(xiàn)在書本上,在新聞里,在法律中,在肥皂劇內。它似乎是人類與生俱來的表達方式。它是我們的驚奇,我們的恐懼,我們的平凡日子。詩歌是意象的創(chuàng)造,是激情,是腳尖的節(jié)奏,是歌唱。法律中充斥著,反映人性的極端案件,等待干預,等待執(zhí)行,就像詩歌等待評判一樣……”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1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