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有關部門啟動古樹名木保護行政法規(guī)立法工作,這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者來說是一件期盼已久的喜訊。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日益得到各方面的重視,但是長久以來,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上的古樹名木保護法律法規(guī)。這次的立法工作,能夠從國家層面上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進行立法,將有力助推并護航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對推動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古樹名木是指年齡在100年以上或經依法認定的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名木承載著重要的科學、歷史和文化信息,是自然界和歷史留給人類的寶貴遺產,具有重要的生態(tài)價值、歷史文化價值和科學價值。古樹名木是大自然和歷史的見證者,是珍貴的自然和文化遺產,是有生命的文物,許多古樹寄托著人們的情感與鄉(xiāng)愁。保護古樹名木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保護古樹就是傳承文化、延續(xù)文明、尊重生命。
古樹名木保護立法溯源已久。1982年原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印發(fā)《關于加強城市和風景名勝區(qū)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提出古樹名木是國家的財富,要像文物那樣進行保護管理,嚴禁砍伐、移植,嚴防人為和自然的損害。1983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guī)定》,這也是全國第一部關于古樹名木保護的地方性法規(guī)。北京市于1986年頒布了《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解決了古樹保護職責不清的問題。1992年《城市綠化條例》頒布,先后于2011年、2017年進行修訂。1996年,全國綠化委員會印發(fā)了《關于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決定》和實施方案。此后,全國許多地方都啟動了古樹名木保護立法工作,陸續(xù)出臺了古樹名木保護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切實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及自然生境”。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第四十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環(huán)境。”首次在法律層面對保護古樹名木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古樹名木保護的許多法律問題尚待進一步明確。
古樹名木保護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必須依法開展。當前在古樹名木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責任主體不明確,保護措施不得力,經費得不到落實,養(yǎng)護跟不上,技術措施不夠科學有效等。為了更好地使得古樹名木保護有法可依,彌補現有法律體系中的不足,筆者認為,重點應該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古樹名木保護是一項社會事業(yè),地方政府肩負著保護屬地范圍內古樹名木保護的責任。地方政府應落實保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開展培訓指導和宣傳教育職責,落實古樹名木保護經費、設立古樹名木周圍保護標志、科學劃定保護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古樹名木保護情況專項評估。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樹名木。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資、認養(yǎng)、提供技術服務或者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二是摸清家底,很多地方的古樹資源情況資料不清楚,影響了古樹的保護。地方政府有責任對所在范圍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資源調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普查和認定,將符合條件的樹木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定、登記、編號,建立古樹名木目錄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古樹名木數字化檔案,編制古樹名木保護專項規(guī)劃。并動態(tài)掌握古樹名木的狀況。
三是分級保護。我國各地在古樹名木保護的實踐中,制定了相應的規(guī)范和標準,但不同部門的標準,在對古樹分級上有差別。如國家林草局頒布的有關標準中,把古樹分為三級(100-300年)、二級(300-500年)和一級(500年以上),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一直沿用的是二級(100-300年)和一級(300年以上)的標準,導致在應用過程中產生不一致的問題。在今后的立法中可對此予以明確。
四是資金保障。如何保證古樹名木的資金保障,是擺在當前的一個關鍵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古樹名木的保護得到相應的資金支持。
五是科學保護。古樹的養(yǎng)護、復壯不同于一般的樹木栽培,對技術的要求很高,要求嚴格按照科學的方法,因地制宜地制定養(yǎng)護和保護方案。古樹的復壯方案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論證和申報,確保其科學有效。要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養(yǎng)護技術,建立健全技術標準體系,提高管護科技水平。要加強技術培訓,制定保護的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提高保護的科學化水平。
六是嚴格處罰。要加強對違法破壞古樹行為的處罰,根據破壞的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往對于破壞古樹的行為缺少有效的處罰,違法成本較低,起不到警醒作用,應對此進行詳細規(guī)定,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避免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作者趙世偉系北京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院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編輯:周芬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