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好意同乘”現(xiàn)象已普遍可見。有車一族與朋友、同事相約同乘上班、歸家等,既是互幫互助良好社會道德的彰顯,也有利于節(jié)能減排、實現(xiàn)資源利用最大化,該行為已為社會所鼓勵倡導??墒?,雖是順道捎帶一程,但因為道路狀況復雜多變,也可能隨時出現(xiàn)各種意外,造成車內人員傷亡。當“好意同乘”遇到事故,誰又該為意外“買單”?日前,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法典施行以來廣東首起“好意同乘”案,法院從鼓勵人與人之間良好社會交往、弘揚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fā),認為駕駛人雖未盡謹慎的駕駛義務,但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也有區(qū)公路管養(yǎng)中心的責任及乘車人自身的過錯,故分別判決駕駛人、區(qū)公路管養(yǎng)中心、乘車人承擔50%、20%、30%的責任。該判決肯定了駕駛人的善意行為,以鮮活的案例強化了人們對于“好意同乘”行為結果的預測性,凸顯了法律保護善人善舉、建立和諧社會環(huán)境的立法初衷。
好心載友回家車撞鐵塊釀禍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由于深夜不好打車,小怡聯(lián)系正在附近的朋友李華,請求其來酒吧順路搭上她和已經(jīng)呈醉酒狀態(tài)的朋友肖亮一同回村。李華與肖亮并不認識。十分鐘后,李華前往酒吧接上二人,并向回村的方向行駛。
行駛過程中,車輛撞到了路中間的一塊大鐵塊后瞬間失控,車頭撞向路邊燈柱,釀成一起單方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報廢。交警部門作出李華全責的認定。交警及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處理后,小怡讓家人將其和肖亮接回各自家中。
第二天酒醒后,肖亮感覺身體不適,遂前往醫(yī)院檢查,最終被診斷為“齒狀突骨折,左側第一肋骨骨折”,入院治療10天。經(jīng)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肖亮及其家人認為在這次交通事故中,李華負全責、公路管養(yǎng)中心未盡道路養(yǎng)護職責存在過錯,遂與李華等就賠償金額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后,2020年11月6日,肖亮訴至法院,要求李華及區(qū)公路管養(yǎng)中心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計19萬余元。
無償搭載屬實確為“好意同乘”
“這件事情我也挺委屈的。明明就是出于好意,沒想到最后出了意外?!泵鎸πち恋乃髻r要求,李華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和肖亮素不相識,只是礙于和小怡的朋友關系,才好心搭載他們回家。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因為路上突然出現(xiàn)一塊大鐵塊,自己不僅沒有獲利分毫,還造成車輛報廢等損失。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小怡曾在事故發(fā)生后的當天早上,向李華發(fā)了166.6元的紅包,但李華并未領取。經(jīng)詢問,小怡明確表示,給李華發(fā)紅包是出于感謝和事故發(fā)生后的愧疚心理,并非支付車費。
肖亮住的地方在廣州市從化區(qū)較為偏遠的一個村,與出發(fā)地酒吧相距25公里以上,紅包費用并不足以支付深夜從酒吧送二人回家的車費。
故一審法院認定,李華駕駛車輛搭載肖亮不屬于合同行為,兩人之間是搭乘人經(jīng)車輛所有人同意的非運營無償搭乘行為。
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司機李華、區(qū)公路管養(yǎng)中心分別承擔50%、20%賠償責任,傷者肖亮自負30%的責任。
各方均有過錯責任按比分配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華等對于肖亮的受傷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首先,作為駕駛人,李華應提前注意路面上的障礙物并履行避讓、減速等相關的安全駕駛義務。從現(xiàn)場勘驗、車輛輪胎脫落、車蓋及擋風玻璃爆裂、氣囊全部彈出、事故車輛損壞嚴重等情況綜合分析,李華未完全盡到謹慎、安全的駕駛義務,并導致肖亮在事故當中受傷。因此,李華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對公路暢通提供養(yǎng)護與路政管理保障是公路管養(yǎng)中心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公路管理部門需要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以保障行車人的行駛安全。公路管養(yǎng)中心雖然舉證證明其已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每周不少于三次的例行巡查,但在本次事故發(fā)生時間段沒有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礙物,證明其在管理上存有疏漏,沒有盡到相應管理和保障義務,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肖亮處于醉酒狀態(tài),并因酒精作用導致自身認識和控制能力下降,以致在涉案車輛后排乘坐時未系安全帶。結合事故致其頸部和胸部骨折的傷情分析,其沒有系安全帶對事故損害后果具有直接影響。雖李華也負有督促乘車人系安全帶的責任,但肖亮作為成年人,應保持理性、適量飲酒,對于因其醉酒導致的后果,也應自負部分責任。
一審判決后,李華不認可判決承擔責任比例,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對一審判決的過錯認定和比例承擔等情況均予以維持,僅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李華與區(qū)公路管養(yǎng)中心按責任比例各自承擔。法院遂確認李華應向肖亮賠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將李華賠償肖亮的總款項由93530.93元變更為95030.93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裁判解析
公正裁判彰顯社會道德價值導向
“好意同乘”,又稱搭便車、搭順風車,是搭乘人經(jīng)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無償搭乘的行為。生活中,“好意同乘”情況無處不在,應朋友或身處困境的陌生人請求搭載一程,是互幫互助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xiàn),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當“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時,應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判定。若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當對駕駛人的好意行為予以肯定性評價,減輕其對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公正的判決不僅需要實現(xiàn)定分止爭的規(guī)則之治,還要彰顯社會主義道德的價值作用,發(fā)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行為評判、價值引導的功能。本案中,肖亮屬于無償搭乘李華駕駛的非營運車輛,雖涉案事故認定書認定李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從遵循公序良俗與維護公平正義的角度考慮,由李華承擔全部責任,則顯失公平,不免會讓好意人寒了心??隙ê靡馊俗鞒龅睦詿o償行為,利于鼓勵人與人之間的彼此互助。故判斷李華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還應綜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確定。
就本案而言,首先,李華具有駕駛涉案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也不存在醉酒駕駛等法律禁止駕駛的行為,并無證據(jù)證實李華故意制造涉案事故;其次,公路管養(yǎng)中心沒有履行好職責,未及時清理公路上的障礙存在過錯;再次,李華是因為和小怡是朋友關系,才愿意無償搭載肖亮返回家中,該行為屬于利他性的無償行為,是人與人之間友善互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現(xiàn),在我國提倡建立和諧社會環(huán)境下,應予鼓勵。綜上,從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損害后果方面考慮,李華主觀上雖然存在過失,但尚不足以達到肖亮主張的重大過失程度,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相關規(guī)定,減輕李華的賠償責任。
雖然民法典明確部分情況下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駕駛人而言,應始終將遵守交通規(guī)則放在首位,對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給予高度重視?!昂靡馔恕辈灰馕吨巳烁试缸該L險,駕駛人不能因為無償或對方支付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等好意行為,就否定自身對同乘人安全所負有的責任。同時,同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
■專家點評
詮釋良法善治弘揚核心價值觀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謝進杰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贝饲?,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均未對“好意同乘”作出明確規(guī)定,各地司法實踐裁判標準不一。今年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對“好意同乘”這一熱點社會問題進行了正面回應,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條文之中,明確該類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保護什么、支持什么及如何處理。法律條文的背后,是一種司法價值導向的宣示,是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的彰顯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揚。
面對由駕駛人承擔全責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本案司法裁判很好地平衡了保護乘車人健康權與肯定駕駛人利他行為的關系,取得情理法三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shù)”,明確向社會倡導善人善舉、保護真善美,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和意義。
“好意同乘”中的駕駛人和乘車人是對等的關系,應按照一般侵權過錯歸責原則確定各自的責任。在劃分賠償責任時,本案判決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認知能力為標準,從乘車人和駕駛人各自應當恪盡的注意義務入手進行評判,而不應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為判斷主觀過錯的唯一因素,在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負全責的情況下,仍能充分考量發(fā)生事故時的路面狀況及乘車人情況,全面客觀地劃分責任,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本案的另一個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向公眾傳遞了這樣一個信號:無償幫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責的借口。主觀上沒有為此而謀利的考慮,并不意味著主觀上可以不為乘車人的生命安全負責。駕駛人在駕駛全程應秉持審慎的注意義務,以保障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車人也有應當遵守的注意義務。絕不是“誰受傷誰有理”,而應是“誰有錯誰擔責”。乘車人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時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車守則,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好意同乘”入法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和展開,是法律回應時代呼聲的體現(xiàn),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護善人善舉,倡導互助互利,激揚正能量和新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活生生的案例詮釋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精神。(劉雙 梁碧儀)
編輯:蔣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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