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 通訊員 劉錦
白某甲、白某乙因土地承包需要資金,經同村的高某介紹,于2011年12月向賈某借款4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12年6月26日前還清。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月息3分,證人高某在借條上簽名。2012年9月,白某甲再次向賈某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2013年7月,白某甲陸續(xù)向賈某之妻侯某銀行卡存入50萬元。
2017年,賈某起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白某甲、白某乙償還借款。白某甲、白某乙辯稱,原借款40萬元已經全部還清。第一次庭審時,賈某否認收到還款。第二次庭審,由于白某甲及其代理人未參加庭審,賈某認可收到50萬元,但主張所還款項全部都是利息。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判決,判令白某甲、白某乙返還賈某40萬元本金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白某甲、白某乙申請再審,稱已經還款50萬元,法院認為他們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遂駁回其再審申請。隨后,白某甲、白某乙向二七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jiān)督。
在辦案檢察官的提醒下,白某乙向檢察院提交了4張保存完好的存款憑證,詳細顯示了存款日期、存款用戶名和賬號、存款金額等信息。同時提交了他們與賈某另案30萬元借款的判決,經對比分析,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們已經償還了本案大部分借款本金。
因該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對事實的認定,二七區(qū)檢察院于2021年7月1日向二七區(qū)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二七區(qū)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再次審理,結合相關證據,計算出白某甲、白某乙的本金、利息償還情況,認為尚欠本金56834.33元。
最終,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判,判令白某甲、白某乙償還本金56834.33元并償還利息。
承辦檢察官李志中介紹說,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逾期舉證的,不必然產生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采納相應證據。白某甲、白某乙提供的存款憑證未在原審庭審中提交,應視為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fā)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新證據。
李志中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雙方極易發(fā)生糾紛,導致其中一方有損失。借款方還款時切記要讓對方歸還借條或出具收據,保存好銀行轉賬憑證,以防日后發(fā)生糾紛,有據可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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