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5個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充分發(fā)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領作用,促進網絡消費蓬勃健康成長。
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的優(yōu)勢,但實踐中容易出現(xiàn)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問題。網絡消費案件審判中,人民法院堅守消費者權益依法保護之基礎,依法制裁經營者違背銷售承諾、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兜底保障。案例“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承諾商品“保真”“假一賠十”,但其向消費者交付的商品卻并不符合承諾。人民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其承諾的高于法定標準的“假一賠十”責任,劍指直播營銷中經營者欺詐行為,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huán)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消費者通過在線方式消費時,通常難以對商品進行現(xiàn)實體驗,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人民法院統(tǒng)籌誠信經營和提振消費信心,引領強化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注重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促進網絡消費行穩(wěn)致遠。案例“胡某與韓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結合具體的商品類型、退貨對商品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案涉商品不屬于不宜退貨情形,故不予支持經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維護市場誠信。案例“張某與某家具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告知優(yōu)惠規(guī)則時存在誤導進而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故判令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督促經營者珍視消費者信任、兼顧消費者利益,實現(xiàn)網絡消費良性運行。
此外,人民法院聚焦網絡消費新領域和新問題,注重在個案中樹立正確導向,發(fā)揮裁判示范引領作用。案例“方某與某票務平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演唱會門票與一般日常消費品相比的特殊性,在審慎權衡經營者關注和消費者利益基礎上,運用格式條款法律解釋規(guī)則對退票條款做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促使類似行業(yè)經營者認真對待消費者權利,恰當兼顧好消費者利益。案例“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收集與其提供服務內容無關的用戶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警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堅持合理且必要,避免過度收集而對消費者造成次生的不當影響。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