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 通訊員秦鵬博
小楊的父母離婚,雙方協(xié)議小楊由父親楊某撫養(yǎng),房屋歸楊某所有,楊某承諾小楊可以跟隨其共同生活在房屋內。自此,小楊就一直跟隨楊某共同生活。
楊某再婚后,對房屋產權進行了變更,增加了小楊的繼母為房屋共有權人,楊某與繼母各占50%的份額。此后,繼母不再讓小楊住在房子里。無奈之下,小楊將楊某和繼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小楊的繼母認為,小楊對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涉案房屋沒有設置任何用益物權,小楊主張居住權無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小楊父母離婚分割房屋時未為小楊設立相應權利,父親單方承諾小楊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該承諾是父親作為小楊監(jiān)護人應履行的監(jiān)護義務,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小楊父親再婚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權變更,小楊與現(xiàn)房屋所有權人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因此,小楊依據父母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及父親單方書寫的承諾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不成立。最終,法院駁回小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規(guī)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居住權章節(jié)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居住權既可以通過書面合同方式設立,也可通過遺囑設立。
居住權在民法典中的設立,將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效分離,能減少因遺產繼承和住房需求問題帶來的糾紛和訴訟。居住權的消滅可以直至居住權人死亡為止,突破租賃期限二十年的限制,有利于確保居住權人的長期使用。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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