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瑩 通訊員袁文偉
自2020年7月20日起,莊某陸續(xù)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數(shù)份《私教訓練合同》,支付共計30660元的課程費。同年10月16日,莊某在參加一節(jié)私教訓練課時,根據(jù)教練的指導做相關動作,不慎受傷,隨即被教練送往當?shù)蒯t(yī)院就診。此后一段時間,莊某先后前往多家醫(yī)院診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3468.4元。而受傷期間,莊某因行動不便,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較大的影響。
事故發(fā)生后,莊某就醫(yī)療費等賠償事宜多次找該健身服務公司協(xié)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的《私教訓練合同》,退還剩余課程費,并賠償相應的醫(y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莊某與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案涉私教合同,其目的在于通過健身服務公司提供的在健身方面的專業(yè)指導,使莊某獲得強身健體的效果。而此類私教合同的履行,亦建立在消費者對健身服務提供者專業(yè)度的信任基礎上。但由于某健身服務公司安排的私教未能給予科學合理的健身指導,致使莊某受傷,同時也破壞了合同履行的信賴基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莊某訴請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因莊某僅消費部分課程,某健身服務公司應退還莊某剩余課程費。同時,莊某的損失是由健身服務公司提供健身服務不當所致,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莊某提交的損失證據(jù),嚴格認定損失金額,依法作出判決:解除莊某與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合同關系;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退還服務費3032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賠償醫(yī)療費及誤工費損失256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來,私教課程在健身行業(yè)中盛行,并受到健身消費者的青睞。健身消費者在選擇健身房及私教時,應當注意審核對方的資質。同時,在參加私教課程中,一旦發(fā)現(xiàn)不適或覺得相關項目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圍時,應當立即提出,以避免受傷。而對于健身服務提供者而言,應加強對自身機構人員的培訓及管理,同時也要評估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加強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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