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梁平妮 通訊員吳玉涵
2020年4月30日晚,張某等14人應劉某邀約一起聚餐。席間,張某、王某、高某與劉某共飲一瓶白酒。就餐結(jié)束后,張某在妻女陪同下到高某家中打麻將,后與妻女一起回賓館休息。當晚12時,張某因身體不適到醫(yī)院就診,住院病案顯示張某診斷為急性腦梗死。
此后,張某因腦梗死、高血壓、多發(fā)腦動脈硬化等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療。張某認為,劉某作為酒局的組織者以及酒水提供者,未對在場人員盡到引導理性飲酒的義務,對其酒后住院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劉某訴至榮成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過錯責任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案中,劉某與張某在聚會之前并不相識,無法知曉張某的身體狀況,且無證據(jù)證明劉某提供的白酒存在質(zhì)量問題。從證人關于張某精神狀態(tài)的陳述以及張某酒后打牌的行為看,均與被過度勸酒或放任過量飲酒后的精神狀態(tài)不符,故劉某對張某突發(fā)疾病并無過錯。張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壓、冠心病、腦梗等多種不宜飲酒的嚴重疾病,甚至在妻子多次提醒下仍與他人飲酒,并在飲酒后未及時休息,其自身對突發(fā)疾病存在重大過錯。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編輯:溫遠灝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