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丁小霞
“簽了調解協議就有法律效力嗎?我心里沒有底?!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中亞北路街道科技園社區(qū)的住戶王女士在申請調解時說。
“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和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期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鳖^屯河區(qū)法院通過“社區(qū)調解+司法確認”方式,讓當事人“零成本”高效率化解了糾紛,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4月11日,王女士購買了一部價值8899元的手機。陳某以自己的手機損壞為由,借用了王女士的手機,并向王女士承諾自己手機修好后立即歸還手機。隨后,王女士將自己的手機借與陳某,但陳某購買新手機后并未按照約定歸還王女士的手機。王女士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為盡快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頭屯河區(qū)法院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將該案件推送至雙方當事人所在的社區(qū)。中亞北路街道科技園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馬俊杰、阿拉法提及何佳睿了解情況后,認為雙方當事人是朋友關系,具有調解基礎。
在調解的過程中,陳某對借用王女士手機未按約定歸還的事實沒有異議,只因手機已損壞,自己又無力償還而選擇逃避。
社區(qū)調解員考慮到雙方是朋友關系,遂從情理與法理兩方面出發(fā),采取“溫情調解”的方式,從情理出發(fā),以法理入手,一方面為陳某分析利弊,釋明賠償損壞的手機是其應盡的義務,不應以其他理由推諉或逃避賠償,以及判決執(zhí)行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勸說王女士,看在多年朋友的情分上,以及陳某調解態(tài)度良好,現在確實無力償還手機賠償款的現實情況,對朋友是否可以多一些寬容。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分兩期于每月30日前償還王女士手機折價款的協議。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后立即在調解協議上簽字,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第一時間依雙方當事人申請對案件進行司法確認。
王女士在拿到裁定書后高興地說:“現在有糾紛了能在社區(qū)坐下來好好協商,不用對簿公堂,真是方便,為了一點小事到法院打官司不值當,給你們的訴前調解點贊?!敝链?,這起發(fā)生在“社區(qū)”的糾紛也止于“社區(qū)”。
“社區(qū)調解+司法確認”是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加強矛盾糾紛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多元解紛的有力措施。通過“社區(qū)調解+司法確認”化解糾紛的方式,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實現當事人零成本解決糾紛,讓群眾共享高效優(yōu)質的司法資源。
近年來,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以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三進”工作為抓手,指導社區(qū)創(chuàng)建“無訟社區(qū)”,整合解紛資源,探索建立多元解紛機制,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著力開辟訴源治理的新路徑、不斷打開新思路、用心提出新辦法。
據介紹,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將繼續(xù)加強對基層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支持、指導和幫助,推廣社區(qū)聯動調解,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充分激發(fā)非訴訟糾紛解決力量積極性,引導群眾在法治軌道上參與治理、主張權利和解決糾紛,以“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妥善處理好群眾身邊的急難愁盼問題,推動訴源治理實質化運行。
編輯:李紀平